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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5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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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资源税法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无论应税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九条第一项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九条第二项

  (三)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九条第三项

  (四)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九条第四项

  (五)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九条第五项

 

、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资源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资源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十条)

 

、纳税申报资料

详见:5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征收机关和部门配合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资源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资源税法第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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