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发票管理 >
税法汇编
- 税法总论>
- 增值税(新)>
- 出口退税(新)>
- 消费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耕地占用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房产税>
- 契税>
- 车辆购置税>
- 车船税>
- 印花税>
- 资源税>
- 环保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 烟叶税>
- 船舶吨税>
- 关税法>
- 税收立法(规章、文件、批复)>
- 税收征管法>
- 发票管理>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税务行政许可>
- 税务行政公开>
- 税务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复议>
- 税务行政诉讼>
- 税务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 涉税专业服务>
- 可持续披露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政府会计准则>
- 审计法规>
- 非税收入>
- 社会保险>
- 税收协定>
- 重点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 增值税(旧)>
- 出口退税(旧)>
发票管理
4.1.5 作废、红冲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0-01

【导图】
一、纸票
(一)作废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二)红冲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原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电票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823.html
【问:我公司收到了一张进项发票但无法抵扣,经查询发现该发票已被红冲,可开票方红冲时并未告知我公司,如何防范开票方擅自红冲呢?】
附注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业务的红冲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805.html
上一篇:4.1.3 开票规范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