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城建税 >
城建税
3 减免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0-02
【字体:    打印本页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六条)

 

一、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7930.html

 

二、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7929.html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六税两费”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415.html

 

、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税[2010]44号

 

、上海黄金交易所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

 

、钓鱼台国宾馆免税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财税〔2004〕72号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