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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4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0-02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
三、申报表
(一)增值税附征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7941.html
(二)消费税附征
详见: https://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761.html
四、征收机关、法律适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九条)
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七条)
【讲解:增值税、消费费如立法后,城建税的征管是否相应变化?——《总局解读》第八条:考虑到两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为提前做好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衔接,《公告》还明确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违法责任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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