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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4 减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0-02
一、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
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
二、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增值税法规汇编“5.2.3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三、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增值税法规汇编“5.2.2 军转干、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六税两费”
五、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6〕12号第一条)
六、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国税发〔2008〕46号第三条第三款)
八、钓鱼台国宾馆免税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九、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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