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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3 费率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0-0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一、教育费附加的费率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费率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综[2010]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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