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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小伟购买某小区房产并登记成为业主。此后,他多次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相关原始资料,包括广告位租赁、停车位出租等公共收益的原始合同、发票及收支原始凭证等。物业公司则以“原始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具体资料,仅公开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等概括性信息。
小伟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业主的知情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向其公开案涉小区公共收益相关的原始资料,包括系统电子文档、合同、收入的原始记录凭证与按月列明的收入明细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实际管理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活动并产生公共收益,该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其享有知情权。
小伟自2023年12月成为业主后,依法享有对小区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有权要求了解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小伟主张公开的 “收入电子明细、合同、原始凭证”等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均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核心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中规定物业必须定期公开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的组成部分。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不仅依赖于收益结果的公示,更需通过原始资料验证收益的真实性、合理性。
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原始凭证涉及商业秘密” 抗辩,法院认为,公共收益来源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其相关合同及收入凭证记录中虽可能包含第三方信息,但该信息与业主共有权益绑定,不具备商业秘密所要求的“非公知性” 和“保密必要性”,不能成为阻碍业主行使知情权的理由。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小伟提供2023 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案涉小区公共收益收入明细(按月列明,含收入项目、金额、支付方)、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入账原始凭证(包括发票、银行回单、收据等),供其查阅。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强调了物业对公共收益的公开义务,明确业主知情权范围不仅包括收益结果,更涵盖原始合同、收支凭证等具体资料,为业主有效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依据,避免业主知情权流于形式。
针对业主知情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本案充分释明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原始材料并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规避公开义务的行为,有助于提升物业服务透明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来源:2025年10月13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