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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关于企业减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10]307号    发文日期: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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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计入企业减持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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