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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化名入职竞争企业,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偿50万!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19
2019年11月,赵某离职。离职后,赵某即化名曹某入职南京某科技公司,履行副总裁的工作职责。2023年,无锡某科技公司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承担违约金50万元。赵某主张其仅是为南京某科技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且于2020年4月已主动停止违约行为,无锡某科技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要求调减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明知南京某科技公司系与无锡某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仍通过化名的方式入职该公司提供服务,对于违约存在主观恶意。综合考虑赵某在无锡某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职位、工资待遇、掌握商业秘密的数量等因素,对于其要求调减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赵某应向无锡某科技公司返还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竞业限制制度旨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竞争优势,其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属性。本案中赵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深度掌握核心技术秘密,却采用“化名”这一具有明显欺诈性和隐蔽性的方式入职竞争企业,其行为主观恶意显著,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在裁判时,未仅拘泥于实际损失的举证困难,而是综合考量其职位重要性、违约手段恶劣程度及对市场秩序的潜在危害,果断适用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全额支持了协议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该判决有力捍卫了契约精神,清晰划定了高端人才自由流动与恶意违约之间的法律界限,有助于引导构建健康、诚信的创新创业生态。
——来源:2025年11月19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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