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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孙和小赵(均为化名)在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分别代表不同队伍参赛。比赛进行到最后2分钟,小赵的一次“强硬犯规”把小孙连人带球掀翻在地。裁判当即升级判罚——违体犯规。小孙抱着左臂痛苦不起,送医后确诊为左肘骨折,医疗费花去3万余元。由于双方就医疗费赔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孙遂将小赵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本案中小孙认为自己左肘受伤是因为小赵犯规的动作超过了篮球比赛的正常防守动作导致,小赵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小赵表示自己之所以犯规,是因为要封盖小孙的上篮,在对抗中小孙失去了平衡,自己的犯规动作时合理范围内,并没有故意伤害行为,自己也当场对小孙表示了歉意,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官在调查事实的过程中询问了专业的篮球裁判员,询问了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当时的犯规动作与受伤情形,研读了篮球比赛犯规的吹罚情形,最终认定小赵的犯规动作虽然较大,但是主观上并非故意,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客观未逾“体育容忍”边界,小孙的受伤属于篮球比赛中自甘风险的情形,最终认定小赵不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小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篮球比赛属于对抗性强的竞技运动,在比赛中不可避免存在受伤的可能性。参与者在篮球比赛中对于受伤风险应当有预见性,在竞技比赛中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评估风险。在篮球比赛中通常要遵循自甘风险规则,文体活动鼓励活动自由,允许合理范围内的对抗,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过度影响经济比赛进行。但自甘风险规则也存在例外情形,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为原则,参与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与者损害的,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2025年11月19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