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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警示:豪车“高买低卖”偷税被查处,咋办?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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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4S店拆分收入,价外收取服务费

 

M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4S店,其向单位及个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并提供精品销售、VIP服务等。M公司向客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同时向其开具税目VIP服务费等发票,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税务机关通过系统预警发现,M公司2024年3月销售某汽车的价税合计总额为129.95万元,接近130万元,但不含税价115万元又远低于消费税起征点。经核查,该汽车的精品及VIP服务主要包括高级玻璃贴膜、原厂脚踏板、豪华内饰护理等,服务费金额占车辆不含税售价的比例约为13%。税务机关认为,M公司提供的精品服务是伴随购车行为产生的,属于购车整体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客户若不支付此笔费用,则无法购得该车辆,因此精品及VIP服务费实质是对车身价格的拆分,但M公司未按总价申报缴纳消费税,并将精品服务、VIP服务费按照6%的增值税低税率进行申报,存在税务风险。

 

◎风险分析◎

财税〔2016〕129号文件规定,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3号公告明确,财税〔2016〕129号文件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上述案例中,M公司收取的精品销售、VIP服务费在消费税政策中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销售额,缴纳消费税。此外,M公司拆分收入后,将精品销售、VIP服务等按6%的增值税低税率进行申报,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税务机关及时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但M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通知内容补缴税款,也未在稽查立案前主动纠正,最终被稽查定性为偷税,不仅补缴了消费税、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和滞纳金,还被处以0.5倍罚款。

 

 

【案例二】4S店用私账收差价,隐藏收入

 

A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4S店,主要从事豪车及汽车配件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1月,税务机关通过系统预警发现,A公司有5辆小汽车存在高买低卖的情况,5辆小汽车的购置价格均高于140万元,但销售价格均为124万元—128万元。进一步分析发现,5辆小汽车的官方指导价均为150万元,存在异常。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案例中,A公司在2024年1月销售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起征点标准仍为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核查,A公司的下游客户(购车方)曾向A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付款,且付款时间与A公司对公账户收款时间相近,且两者金额之和与该车型市场价格接近。

据此推断,A公司可能存在将小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压至130万元以下,再以个人账户收取价款差额,通过拆分收入、付款路径等方式,造成企业未销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假象,以此逃避缴纳消费税。税务机关随即约谈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承认,其客户要求A公司将汽车销售价格压低,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户将增值税发票的票面金额转入公户,差额转至私人账户。也就是说,A公司通过分解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消费税。税务机关已依法对A公司立案稽查,追缴其少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三】某企业低价转让“豪华二手车”

 

N公司是一家汽车经销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9月,N公司购买了一辆总价款为135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越野车,已抵扣进项税额17.55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2023年1月,N公司将该车辆卖给个人,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办理过户,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仅为5万元。因二手车交易发票注明价格过低,引发了税务机关对该车辆转让环节的税务风险预警。税务机关进一步查看N公司账簿发现,该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选择折旧年限为8年,残值率为5%。截至转让时点,该车辆已计提折旧5.34万元,资产净值为129.66万元,N公司将固定资产处置损失124.66万元在税前列支,存在异常。

 

◎风险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进一步核查发现,N公司在购车后短期内低价转让,既无法充分说明商业理由,也未能提供有效举证资料。最终,税务机关认定N公司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导致少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辅导后,N公司按照其实际转让金额调增了增值税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来源:2025年11月21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思考

上述案例中的税收策划,有哪些破绽”?如何才能完善税收合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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