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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A公司是国内某大型发电集团下属的风力发电企业,其承建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属于《目录》内的电力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备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的基础条件。
2021年12月,该风力发电项目完成全容量并网发电,正式转入运营阶段,具备对外提供电力产品的能力。2022年1月,A公司收到电网公司开具的覆盖2021年12月—2022年1月的电费结算单,并据此向电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案例来源:2025年12月26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企业实操】
基于“开票即确认收入”的财务实操习惯,A公司将2022年1月认定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点,并自2022年起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即2022年—2024年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2025年—2027年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介观点】
从项目运营节点来看,A公司2021年12月已完成全容量并网发电,正式转入运营阶段,具备对外供应电力的核心能力,符合政策规定中“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前提条件。同时,电费收入是A公司风力发电项目的核心主营业务收入,符合国税发〔2009〕80号文件对“主营业务收入”的限定。
除有特别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判断。现行政策规定中,电力产品销售不属于特别规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案例中,尽管A公司因电网结算流程滞后,直到2022年1月才取得电费结算单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A公司2021年12月并网产生的发电量所对应的电力服务已经实际提供,企业收入的经济利益流入权利已在2021年形成,应归属为2021年的生产经营收入。
所以,A公司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应为2021年,“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起算时点也应从2021年开始计算。即A公司应于2021年—2023年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2024年—2026年申请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免税。
【案件评析】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确认时点,直接关系到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计算,对企业有重要影响。
本案中,企业以增值税开票时点,直接作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确认时点,在理念上明显有失偏颇;
中介机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判断,虽符合税法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但我们认为,除以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理解、判断外,还需要以国税发〔2009〕80号文件的特别规定,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具体的判定。
从风电企业的经营实际看,该行业的“主营业务”,是发电、售电。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收入的划型上,应属于第一项“销售货物收入”。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对照上述规定,若在2021年12月底发电,企业因特殊原因,比如,因计量方面的因素,对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则可暂不确认收入。待收入、成本可靠核算时,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当然,判定“不能可靠地核算”,必须有客观、真实、不可抗力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并有相关证据资料,绝不能以主观代替客观;否则,将面临税收风险。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