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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湖北宜昌、河北邯郸、福建福州、广东佛山等地税务部门曝光4起依法查处的偷逃“两高一资”货物出口应征税案件。分别是:
案例一:
实控人“隐身”与应税货物“伪报”之谜
——佛山海中金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假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收入偷税案件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了佛山海中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金公司)虚假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收入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作为真实货主,在2021年至2022年出口不锈钢板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两高一资”)应征税货物,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4.88万元。
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5.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比对存差异,申报信息现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经数据比对发现,2021年至2022年,海中金公司出口不锈钢板等货物共有报关单37份,涉及出口金额共计566.41万元。但其增值税申报数据却显示,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年间只在所属期2021年4月至7月申报了销售收入180.36万元。不仅如此,180.36万元收入均按“免税货物销售额”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不锈钢板等货物属于文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在出口环节申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等税费。海中金公司前期按“免税货物销售额”申报的180.36万元中的121.28万元,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综上分析,海中金公司有隐匿收入以及将出口应征税货物作为免税货物进行申报的嫌疑。据此,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购买身份设空壳,多重造假偷税款
检查人员前往海中金公司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核查,发现大门紧闭,已无经营痕迹。检查人员通过电话、邮寄、公告等方式,均未能联系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股东等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掌握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海中金公司的资金流水,结合报关单、货运提单以及其他佐证资料,证实海中金公司实际出口了不锈钢板等货物,涉及销售金额566.41万元,与检查人员前期掌握的情况吻合。
在公安经侦部门的协助下,检查人员联系上了海中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为其代理记账的中介。其法定代表人称,自己仅向海中金公司出售了本人的居民身份信息,对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不知情。中介则表示与他联系的人是海中金公司财务人员。
联系海中金公司财务人员后,海中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庆利主动现身,承认其为规避相关部门监管,一方面非法购买他人居民身份信息到佛山设立进出口公司,伪造经营痕迹,享受当地财政补贴,另一方面故意将出口不锈钢板等应征税货物收入填列在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次,甚至后来直接零申报,以期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行径终败露,自食恶果遭处罚
经查实,该公司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66.41万元。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4.88万元,已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海中金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5.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2025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二:
出口应征税货物 拒不申报被处罚
——福州晋安区德乐加乐贸易有限公司拒不申报出口货物应征税被查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福州晋安区德乐加乐贸易有限公司拒不申报出口货物应征税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出口金属硅、镁锭、花岗岩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两高一资”)应征税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按规定如实申报并补缴税费款,但其拒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202.37万元。
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402.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2025年2月,该公司向法院提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同年11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因纳税人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等情形,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出口“两高一资”货物,拒不申报纳税
前期,经数据比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福州晋安区德乐加乐贸易有限公司在相关年度出口金属硅、镁锭、花岗岩等“两高一资”货物近亿元,但纳税申报信息显示,其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增值税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长期申报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出口货物属于文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出口的金属硅、镁锭、花岗岩等“两高一资”货物,属于该类货物,应在出口环节申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据此,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向该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并补缴税费款,但该公司在“更正申报”中仍未做任何更正,未补缴税费款。据此,主管税务机关将线索移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案检查。
辩称向“黄牛”买单,不是货物“实际出口人”
接到线索后,检查人员再次核查税务系统数据,发现截至检查时该公司只是在系统内点击了“更正”申报按钮,但未对申报数据作出实际修改,企图蒙混过关,增值税仍为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也无变化。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询问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丽珍。曹丽珍辩称该公司不是出口货物的实际所有人,出口单据均是向口岸卖单“黄牛”购买,公司不应承担这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合同、付款记录等交易凭证,不能证明向谁买、怎么买。
为查实情况,检查人员再次核对公司出口报关单据发现,单据上的“境内发货人”及“生产销售单位”栏均填列“福州晋安区德乐加乐贸易有限公司”,与该公司“不是出口货物实际所有人”的说辞相矛盾。
以上证据显示,该公司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不法分子终被查处
经查实,该公司出口应征税货物合计9922.01万元,应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税费202.37万元,但其拒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上述行为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402.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2025年2月,该公司向法院提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同年11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因纳税人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等情形,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来源:2025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三:
层层转托藏身份 隐匿收入终被罚
——邯郸市丛台区群帮耐火材料厂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收入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等部门,依法查处了邯郸市丛台区群帮耐火材料厂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收入偷税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2年,该企业出口煤焦油沥青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两高一资”)应征税货物,通过隐匿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28.08万元。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50.9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空壳企业出口货物,谁是背后真实货主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发现大名县泽建贸易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出口煤焦油沥青等货物金额达数千万元,但未依法申报出口收入,而且其报关出口地均指向两个港口,存在较大疑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出口货物属于文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上述企业出口的煤焦油沥青等“两高一资”货物,属于该类货物,应在出口环节申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带着这一疑点,检查人员通过查询税务信息系统发现,这9户企业既没有对应的货物运输发票,也未依法申报出口收入,涉嫌偷逃出口环节税费。为此,检查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这些企业无生产经营能力、空壳特征明显,数千万元出口应征税货物可能另有货主。如何找到这些空壳企业背后的真实货主,成为案件推进的关键。
多级转托设障碍,真实货主终显现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立即前往涉案港口开展调查取证,报关单、货运提单及其他有力证据显示,该批货物确实由涉案港口转运出境,出口应征税货物也是事实,但相关单据填写的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均为9户企业,其生产经营能力与长期、大量出口货物行为明显不匹配,进一步印证了真实货主另有其人。
结合上述证据,在海关部门协助下,检查人员查明真实货主利用多级货运代理层层转托手段,意图逃避税收监管,隐匿相关出口收入。为此,检查人员逐级摸排货运代理情况,结合港口实地核查,了解到货物起运地点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
在公安部门支持下,检查人员最终锁定货物从邯郸市丛台区群帮耐火材料厂运出,该企业应为真实货主。随即,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立案检查。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企业资金流水发现,该企业与涉案货运代理商资金往来密切。而且,涉案货运代理商的供述也进一步证实该企业为真实货主。
综上证据显示,邯郸市丛台区群帮耐火材料厂实际出口了煤焦油沥青等应征税货物,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隐匿收入难逃法网,违法行为终被查处
面对事实证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最终承认邯郸市丛台区群帮耐火材料厂就是真实货主,供述其利用个人资金账户购进货物、不入账不索票,在两年间出口煤焦油沥青等“两高一资”应征税货物,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接受处理处罚。
经查实,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至2022年实际出口应征税货物合计2286.10万元,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补缴税费款328.0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邯郸市丛台区群帮耐火材料厂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50.9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此外,税务稽查部门对上述9户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应征增值税货物,未按规定申报的涉税违法行为,已作另案处理。
——来源:2025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四:
“借壳出口”隐匿收入 逃避缴纳税款被处罚
——揭秘合源(湖北)纳米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收入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合源(湖北)纳米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源公司)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收入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至2023年出口天然硫酸钡和沉淀硫酸钡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两高一资”)应征税货物,通过隐匿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608.60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2380.0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涉案税费款已追缴入库。
货物出口显疑点,隐匿收入露出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相关线索,反映外省某公司出口一批价值338万元的硫酸钡,该批货物系他人以此公司名义出口,真实货主疑似为合源公司。
获取线索后,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立即开展案头分析,确认合源公司主营业务为天然硫酸钡、沉淀硫酸钡等材料生产销售。若该批货物是合源公司生产,则产地距报关出口地超1000公里,企业舍近求远的举动与大宗货物就近报关的行业惯例不符。
带着疑点,检查人员到合源公司开展实地核查。公司相关人员以多种理由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并口头声称“年均出口额200多万元”,与其纳税申报的20万元左右的年应税销售额存在较大差距,该企业涉嫌隐匿销售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出口货物属于文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出口天然硫酸钡和沉淀硫酸钡等“两高一资”货物,属于该类货物,应在出口环节申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结合上述疑点及报关出口地稽查部门提供的线索,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其立案检查。
资金流水现原形,真实货主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2021至2023年出口硫酸钡业务涉及的61家贸易公司的报关单信息,发现这些公司分布在全国多地,前述出口338万元硫酸钡的公司也在其中。检查人员前往多地调查取证,结果显示相关出口报关业务均由同一家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承揽。
检查人员对这61家贸易公司逐一实地核实,发现这些贸易公司作为“发货人”部分已走逃失联或无实际经营场所,现存企业经营状态与对应报关单上的货物数量规模严重不符,可以确认为空壳贸易公司。
检查人员分析货代公司和61家贸易公司相关资金流水,获知贸易公司并未向货代公司支付代理费,不符合经营常理。而货代公司开出的货运费发票显示,这些公司出口硫酸钡前,合源公司都会向货代公司支付远高于正常标准的货运费用。
经进一步梳理企业发票信息,检查人员发现合源公司确实取得了货代公司开具的“代理运费”发票,仅2022年某段时间的发票金额就高达116万元。通过分析比对货运单、代理运费发票,确认合源公司2022年委托货代公司出口了203个集装箱的硫酸钡,估算当年出口额超1000万元,远超其申报的年应税销售额。
在掌握足够证据后,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锁定合源公司一处隐匿的实际经营场所并实施突击检查,现场查获货代订单、报关单等关键证据以及公司的内外两套账簿。经查明,外账记载国内收入及少量出口收入,用于申报纳税;内账则记载企业全部销售收入,其中大量出口额没有申报,相关记录进一步证明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明确的货运发票受票人、远高于申报的实际销售额、清晰的内账记录……种种证据指向合源公司就是真实货主。
借壳偷税已查实,违法行为终被查处
经查实,合源公司为出口硫酸钡的真实货主,61户贸易公司是真实货主借壳出口、偷逃税款的作案工具,其舍近求远报关出口实则为了掩人耳目。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出口应征税货物合计11072.65万元,应依法如实申报,并补缴税费款1608.60万元。该公司通过以他人名义出口隐匿收入等方式少缴税款,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2380.0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涉案税费款已追缴入库。
——来源:2025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思考】
对被借壳的“空壳公司”、“道具公司”该如何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