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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障权益,促进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等文件规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从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2‰确定;现行0.8‰费率执行至2025年底。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本次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背景?
答:2020年11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切实保障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在巩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6号)。文件实施至今,执行情况良好,本市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总体平稳,有效保障了本市住建、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为了切实维护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障权益,促进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
二、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依据和原则?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等文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应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次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是什么?
答:本市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2‰确定。
四、本次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时间?
答:此次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的0.8‰费率,执行至202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