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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案监督 证据不足不捕 跟踪督促 不应当撤案而撤案 重新立案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要旨】
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并持续跟踪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发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应当跟踪了解撤案或者终止侦查的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自行侦查,发现撤案或者终止侦查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重新立案、继续侦查的监督意见。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其办公室的积极作用,加强检警机关内外部协作和检察机关的内部协同,形成监督办案合力,确保依法有效惩治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出生,货车司机。
钟某某系某物流公司聘用司机。按照物流公司与某畜牧公司所签订的运输合同,钟某某负责驾驶物流公司车辆将畜牧公司所生产的散装饲料运送至畜牧公司协议养殖户料仓。按照正常运送要求,货车装载饲料后需由畜牧公司加装钢丝封签,运送至养殖户料仓后,由养殖户剪断钢丝封签,司机配合验证封签完整性并完成卸货。因受疫情影响,卸货过程由钟某某独立完成,但需录制剪断钢丝封签过程、卸货后货车空厢视频发送至畜牧公司建立的“卸料视频反馈”微信群。
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钟某某采取卸货时秘密截留部分饲料,提前录制虚假拆封过程、货车空厢视频等欺骗监管方式,非法占有部分饲料并转卖他人获利。
2022年2月13日,江西省宁都县公安局对钟某某盗窃案立案侦查,并于2月18日向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钟某某与某物流公司、某畜牧公司、养殖户等四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查明,截留饲料数量未查清,可能影响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认定,遂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针对以上问题制发补充侦查提纲。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指派专门检察官跟踪案件补侦情况,并先后多次以联席会方式与侦查人员就侦查取证工作进行会商,共同听取被害畜牧公司意见。补充调取部分证据材料后,因畜牧公司、各养殖户均无法说明和提供证明失窃次数、数量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长期未能查清钟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次数和盗窃饲料的具体数量。2023年11月24日,宁都县公安局以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案件作出撤销决定。2024年1月,该畜牧公司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当,向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监督申请。
调查核实。收到畜牧公司监督申请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经审查该畜牧公司与养殖户签订的养殖协议、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钟某某与该物流公司形成的雇佣劳动关系,核实四方权利义务关系,查明钟某某在运输过程中仅提供劳务服务,对车厢内饲料不承担管理职责,其截留饲料行为系基于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触作案对象等便利条件而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二是经向本案侦查人员了解,核实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原因,系侦查人员认为在钟某某常规多次履行运输任务、收货养殖户未对收到饲料进行称重确认的情况下,无法查清钟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事实。三是经细致分析在案证据材料中钟某某车辆行车轨迹,发现钟某某卸载饲料后,有多次停留于疑似销赃地点的异常行为,进一步侦查能够查明钟某某盗窃后立即进行销赃的犯罪事实,完善证明钟某某构成盗窃犯罪的证据链条;同时,通过进一步调取、比对钟某某与涉嫌收赃的杨某某之间的交易记录,能够查明钟某某盗窃饲料数量和价值。
监督意见。综合调查核实情况和在案证据材料,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钟某某有实施盗窃犯罪的重大嫌疑,相关线索具有可查性,进一步侦查后能够获取有效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当。2024年9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经侦监协作办公室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就钟某某涉嫌盗窃犯罪案件重新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开展立案侦查工作。9月27日,宁都县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钟某某、杨某某作出立案侦查决定。
公安机关立案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原案面临的侦查取证堵点、难点,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组织开展案件会商,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将侦查取证重点从查清畜牧公司、养殖户被盗饲料数量,转为查清钟某某销赃数量,完善证明钟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证据链条;二是针对公安机关未能全面调取钟某某运输记录、GPS行车轨迹问题,加强对畜牧公司、物流公司的沟通说理,完整调取钟某某入职物流公司后至案发前的运输记录、GPS行车报告等,查清钟某某卸货后异常行车轨迹;三是建议公安机关全面调取钟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微信转账、银行流水等交易记录,结合运输记录、异常行车轨迹等进行细致比对、发现疑似销赃交易记录;四是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指定检察官密切跟踪上述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完善证据链条。
监督结果。经密切跟踪督促、协作配合,检警机关最终查明钟某某通过秘密截留手段,盗窃饲料4.3万公斤;杨某某明知是钟某某盗窃的饲料而予以收购的犯罪行为,涉案金额11.6万余元。2025年1月14日,宁都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钟某某犯盗窃罪,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延伸履职。针对原案办理过程中,证据不足不捕后公安机关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跟踪督促意见未能得到有效落实等问题,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与宁都县公安局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会商建立证据不足不捕案件持续跟进监督的相关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对证据不足不捕等类型案件的每月点对点跟踪、沟通机制,以及对侦查新进展的动态评估机制。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就2017年以来证据不足不捕案件进行了专项梳理,对于其中发现的长期“挂案”线索,逐案跟踪研判,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建议,有效推动长期未结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置。
【指导意义】
(一)对于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并持续跟踪案件侦办进展,依法提出意见建议。对于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持续跟踪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发现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检察机关要跟踪了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自行侦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不当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立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其办公室的积极作用,加强检警机关内外部协作和检察机关内部协同,会同公安机关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监督办案合力。负责案件办理的检察官要依法履行监督办案职责,高质效开展审查工作,提出侦查取证、监督纠正的意见建议;负责侦监协作办公室工作的检察官要积极开展沟通联络工作,充分发挥办公室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作用,确保依法有效惩治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6号)第五条、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高检发〔2021〕13号)
办案检察院: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王乐、钟振滨、罗慧敏、曾超平
案例撰稿人:詹文成、胡爱文、姜昊昂、李彬
——《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