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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立案监督案(检例第240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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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案监督  不应当撤案而撤案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以罚代刑  重新立案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办案中,应当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问题,依法提出立案或者重新立案侦查的监督意见。当事人双方出具和解、谅解协议的案件,要注意审查是否符合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应公安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时,要注意发现是否存在其他犯罪线索,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意见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出生,无业。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2年6月23日5时许,徐某某等5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歌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张某某装入车辆后备箱带至一偏僻处限制其离开。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后徐某某等人驾车逃走,张某某获救。当日,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徐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因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案发地为商业繁华区,社会影响恶劣,大同公安分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按照相关集中管辖规定,商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办理提出意见建议。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经审查在案证据材料,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就原案提出意见建议的同时,发现徐某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及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经调取治安处罚卷宗核实:2020年8月,徐某某等人因持械将他人砍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以双方和解为由撤销刑事立案,转行政处罚结案;2020年7月、2021年9月,徐某某等人两次因实施持械殴打他人、纠集多人持械殴斗等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调解结案,未作处罚。以上3次行为均涉嫌犯罪,原处理可能存在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应当立案而未立案问题。

调查核实。针对上述监督线索,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针对2020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立案后转治安处罚的案件事实,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向涉案歌厅工作人员核实事实起因、查阅鉴定意见等,查明徐某某等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涉嫌寻衅滋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转行政处罚的处理不当。二是针对2020年7月、2021年9月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处理的两起事实,经核实事情起因、纠集过程、是否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查明徐某某等人车内常备砍刀、镐把等工具,每与他人发生口角即组织多人殴打对方,或实施殴斗,分别涉嫌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立案并调解结案的处理不当。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8日,根据相关集中管辖规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原案管辖公安分局制发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7月19日,相关公安分局就2020年8月刑事撤案后转治安处罚的故意伤害案回复称,该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双方和解后被害人申请撤案,可不以刑事案件处理。对此意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应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前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又以当事人和解申请撤案为由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的处理明显不当。当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徐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监督结果。2022年7月21日,各相关公安分局分别以徐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相关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徐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的侦查进展,根据新收集证据情况,对徐某某等人审查批准逮捕时,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并综合监督立案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情况,以补充侦查提纲形式,提出调整侦查取证方向,全面查清徐某某等人违法犯罪事实,收集调取其团伙组织架构、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对社会所造成危害等方面证据材料的建议。2023年3月,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寻衅滋事案、聚众斗殴案与大同公安分局侦办的寻衅滋事案并案侦查,并由大同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查明,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间,徐某某纠集多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多地实施拉拢、控制未成年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其间多次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介绍卖淫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徐某某为纠集者,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23年6月9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团伙,徐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刑期。徐某某等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延伸履职。针对本案暴露的涉案辖区内多家歌厅长期安排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问题,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公安机关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023年8月,公安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对相关娱乐场所组织开展了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及有偿陪侍查处专项整治工作,并同步加强强制报告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办案中,应当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问题,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于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直接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或者作刑事立案后转为治安案件结案的,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者重新立案侦查。对于当事人双方出具和解、谅解协议的案件,要注意审查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监督立案处理。

(二)应公安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时,要注意发现是否存在其他犯罪线索。发现应当由提出商请的公安机关侦查的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的,通过开列补充侦查提纲的方式,提出补查建议;发现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的,由对应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立案侦查的意见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百五十七条至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办案检察院: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阚丽媛、苘志伟

案例撰稿人:汪贝、阚丽媛、苘志伟、秦余荣

 

——《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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