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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危险驾驶侦查监督案(检例第242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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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案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  检举揭发  假立功

 

【要旨】

对于“检举揭发型”立功,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证据规则、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加强对立功线索来源、检举揭发内容的实质性审查,准确认定立功情节。对于经审查认定的“假立功”,人民检察院要对全部关联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假立功”行为性质和后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出生,教师。

2021年6月14日,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检验,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9mg/100ml。6月19日,沂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沈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侦查、起诉,沂水县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开庭审理了沈某某危险驾驶案。

11月17日,等待法院宣判期间,沈某某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立功证明材料,证明沈某某于当日举报秦某某在某超市内扒窃张某某手机(价值3000余元)一部,沂水县公安局已对秦某某涉嫌盗窃案立案侦查。11月19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将沈某某提交立功证明材料的情况通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听取检察机关对沈某某是否构成立功情节的意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为准确审查认定被告人立功情节,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秦某某涉嫌盗窃案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现场视频,发现秦某某窃取手机后并未迅速逃离,而是在现场停留,直至沈某某及周围群众将其抓获,且在沈某某电话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抵达现场过程中无挣扎、逃跑迹象;被害人张某某手摸口袋发现手机丢失后未及时寻找,反而向秦某某摆手示意其离开,疑似相互认识。二人反应均明显异于一般盗窃案当事人。据此,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秦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真实性存疑,进而沈某某举报立功的真实性也存在较大疑问。

调查核实。为查清秦某某盗窃犯罪事实、准确认定沈某某立功情节,正确适用刑罚,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商沂水县公安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检察机关派员对秦某某盗窃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关系、二人到达现场方式等,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补充调取案发前后超市内外、附近道路卡口监控,以及秦某某、张某某通话记录的建议。经审查监控视频,发现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曾于盗窃案发前在超市附近会面;经审查通话记录,发现案发前后,二人曾与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某某频繁通话。围绕上述疑点,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对秦某某、张某某二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讯问、询问。二人最终承认,该盗窃案系在律师刘某某指使下共同伪造,秦某某事后从刘某某处收取好处费五千元。

在收到以上盗窃案查办进展情况通报后,沈某某危险驾驶案的承办检察官对沈某某进行了针对性讯问,经深入释法说理,沈某某最终承认该盗窃案线索系其从刘某某处购买获得,以实现其减轻危险驾驶罪刑罚的目的。

监督意见。综合以上侦查调查情况,根据案件不同诉讼阶段,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就沈某某危险驾驶案、秦某某盗窃案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是正式函复沂水县人民法院,沈某某所举报秦某某盗窃案系虚假案件,该举报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法院。二是建议沂水县公安局对涉嫌帮助他人伪造立功的刘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等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议沂水县公安局对不存在盗窃犯罪事实的秦某某盗窃案依法予以撤销。

监督结果。2021年12月7日,沂水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沈某某举报秦某某盗窃案的立功情节未予认定,以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2年1月,沂水县公安局撤销秦某某盗窃案,并对秦某某等人妨害作证案立案侦查,最终查明沈某某为减轻危险驾驶罪责,出资2万元让刘某某帮忙寻找立功线索,在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某唆使秦某某、张某某共同伪造盗窃案并由沈某某举报立功的犯罪事实。7月19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等人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不等刑罚

延伸履职。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立功证明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上报情况,向临沂市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临沂公安机关加强对立功证明材料的审核管理。2022年2月,临沂市公安局采纳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并共同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假立功”专项治理。在此基础上,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涉立功线索的查证核实机制,明确三机关的责任义务,全链条加强对立功证明材料的审核把关、对立功情节的审查认定。

 

【指导意义】

(一)对于“检举揭发型”立功,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立功线索来源、检举揭发内容的实质性审查,避免错误认定立功情节。检察机关要注意运用证据规则、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细致审查核实立功人获取立功线索的时间、地点、途径是否真实、合理;是否与被揭发案件的侦破经过存在矛盾等,依法准确认定立功情节。对于被检举揭发人所实施犯罪为危险驾驶、小额盗窃等轻微犯罪的,要注意审查被检举揭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过程、结果等是否真实,是否系以“假立功”为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犯罪。

(二)对于经审查认定的“假立功”,人民检察院要对关联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对“假立功”依法不予认定的同时,对于公安机关错误出具立功证明材料的,要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于妨害作证、帮助伪造立功证明材料,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要依法提出监督立案的意见。对于以“假立功”为目的实施的“犯罪”,要注意区分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实质危害的,依法提出监督撤案的意见;确实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高检发释字〔2019〕1号)第十一条

办案检察院: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张娜、郭洪维

案例撰稿人:李玉玲、徐静茹、鞠鹏、高维进

 

——《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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