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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一体履职 防冤纠错 撤销案件
【要旨】
人民检察院要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机制作用,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确保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对于监督履职中发现的异地法律监督线索,要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材料,协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原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
2021年10月30日,孙某某与李某某(女,2004年出生,案发时李某某未满18周岁)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并见面,共同就餐饮酒后,在某洗浴中心发生性关系。31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电话报警称因醉酒被孙某某强奸。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警时发现,孙某某身上有疑似被李某某反抗所形成抓痕,结合李某某陈述,认为孙某某有实施强奸犯罪嫌疑,遂于当日立案并对孙某某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1年11月3日,孙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现,自书材料中所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人(李某某)是报假案”的内容与李某某报案时和立案后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直接影响案件定性。高新公安分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商请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就孙某某涉嫌强奸案的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收到商请函后,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听取案情介绍、审查在案证据,会同公安机关分析发现以下问题线索:一是案发后有自称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以撤销报案为条件向孙某某家属索要3万元赔偿款,并在收到赔偿款后出具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但在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情况时,未再接听公安机关电话。二是经审查李某某陈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姑姑”系李某某电话联系到场,但外貌年纪明显较小,似与“姑姑”身份不匹配,公安机关也未核实其身份,二人亲属关系存疑。三是经审查案发洗浴中心监控视频,发现李某某与孙某某进入洗浴中心时行动自如、举止亲密,李某某关于醉酒后被孙某某强奸的陈述真实性存疑,存在报假案可能。
监督意见。围绕以上问题线索,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与高新公安分局进行会商研判后,决定补充调取核查李某某及其“姑姑”“姑父”三人户籍信息、通信信息、住宿信息及出行信息,查明:一是自称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身份为编造,真实姓名为王某甲、王某乙,年龄刚满18周岁,与李某某无亲属关系;二是案发当日三人共同从住宿酒店出发至案发洗浴中心,并在案发后频繁电话联系,存在串通实施诬告陷害犯罪的嫌疑。
基于以上查明事实,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意见书形式对原孙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侦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是李某某陈述与其自书材料矛盾,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某实施了强奸犯罪,建议公安机关将对孙某某的刑事拘留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二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某等三人有实施诬告陷害犯罪的嫌疑,且三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安阳,有结伙流动作案可能,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等三人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三是就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李某某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核实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李某某“姑姑”身份等违法情形,向高新公安分局提出了监督纠正意见。
协作配合。根据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所提意见建议,高新公安分局于11月5日将对孙某某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于11月11日对李某某等三人涉嫌诬告陷害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在外省将李某某等三人抓获。
11月12日,高新公安分局二次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就李某某等人涉嫌诬告陷害案商请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原案检察官继续对诬告陷害案进行审查,并综合两案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是扩大侦查范围,通过核查三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同活动轨迹、查询三人在共同活动地区有无类似报警信息等方式,全面查清李某某等人跨区域流窜实施诬告陷害犯罪的事实。二是依法规范开展侦查取证活动:针对本案与原强奸案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份“转换”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准确适用询问、讯问程序重新固定在案言词证据,避免错用证据形式;针对手机查扣、电子数据提取等易出现取证不规范问题,建议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扣押封存原始介质,完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提取笔录,确保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针对本案为跨区域流窜作案特点,建议公安机关在跨区域开展侦查活动时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做好通报备案、沟通协商等异地协作工作,避免在跨区域执法过程中出现侦查活动不规范情形。
监督结果。经检警机关密切监督协作,最终查明李某某等三人于2021年6月至11月间,在河南、四川等5省8地以相同手段实施诬告陷害8起,其中4起向被诬告人或其家属敲诈勒索共计23.7万元。同时,根据诬告陷害案侦查进展情况,孙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被依法撤销。2023年1月17日,文峰区人民法院以犯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等三人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延伸履职。在依法追究李某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高新公安分局分别向另外7起诬告陷害犯罪事实发生地的检警机关通报了李某某等人涉嫌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案的侦查、起诉情况,移送了监督线索和证据材料。当地检警机关对1名已被错误立案侦查的被害人依法撤销案件、对1名已被错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害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
【指导意义】
(一)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人民检察院要会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听取意见机制作用,确保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公安机关就重大疑难案件商请检察机关派员审查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检察官,全面听取案件侦办情况、审查在案证据材料,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经公安机关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后,在案证据仍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意见建议;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侦查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提示、提醒公安机关规范侦查活动、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发现侦查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二)对于监督履职中发现的异地法律监督线索,人民检察院要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及时移送线索材料,协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跨行政区划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在加强跨区域协作协同、确保案件审查办理质效的同时,注意审查发现各类法律监督线索、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发现异地法律监督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一体协同履职、规范执法、防冤纠错,充分发挥统一法律适用的法律监督职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高检发〔2021〕13号)
办案检察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胡秀娟、张慧杰
案例撰稿人:呼江利、元世宇、张驰、杜明
——《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