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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其中,有6大热词,应注意理解和把握。
一、境内应税交易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特别提示:“境内应税交易”与“进口货物”,是增值税的两大征税对象。在判断是否属于“境内应税交易”上,涉及国际增值税征税权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业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特别提示:在主要业务的判断上,不能仅依据营业执照项目进行判断,更应对某项混合销售业务中的功能定位、市场需求、价值构成等,进行全面分析。
比如,上海某物业公司引入智能清洁设备,对外提供服务,究竟属于设备租赁,还是生活服务上,其做法就值得充分借鉴。
三、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特别提示:增值税法把非应税交易,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另一类是可抵扣的应税交易,比如房产拆迁补偿收入,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在理解这一问题上,应从拆迁补偿的公益性、及补偿价值的评估原理去把握,谨防不当理解,影响纳税人权益。
四、长期资产、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特别提示:单项超500万元的长期资产,应建立相应的税收抵的台账,准确核算,谨防风险。
五、按次纳税的申报期限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六、增值税反避税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特别提示:在增值税法律法规中列入“反避税”条款,不仅对增值税的国际反避税具有重要意义,更对国内反避税有深远影响。比如,有的企业通过人为分拆,将同一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征收率。
当然,理解和把握该条款上,应注意两点:(1)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2)与偷税行为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