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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与以往相比,有4大变化:
一、限缩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二、取消辅导期纳税人管理
《公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登记期限有变化
《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四、登记生效日有变化
《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公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公告》第七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上述4大变化,是“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的有力措施。这对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有“账外收入”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如何适应政策变化,避免重大损失,既要深入研究、系统学习新的政策和法规,更要结合业务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合规计划……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法规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