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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运输企业隐匿销售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检查人员经过调查确认,Y运输公司对外销售加油卡隐匿收入650.47万元未申报纳税、在无真实运输业务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861万多元。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该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其偷税、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由于虚开金额较大,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头分析:小企业为何大油耗
2025年3月,内江市税务局收到有关部门移交的一项涉税违法线索。线索称,在查处行业货运车辆超载和非法改装车辆案件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Y运输公司具有偷逃税款违法嫌疑,请税务机关进一步核查。内江市税务局随即将相关线索移交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理。
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案源线索后,立即组织检查人员通过征管软件调取Y运输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数据等涉税资料,进行仔细的案头分析。
Y运输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小型货物运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主营业务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用于运营的车辆包括自营车辆与挂靠车辆两类。
在分析企业收入数据后,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名下运营车辆的单车营运收入与同行业企业相比并无显著异常。但是,在对该企业收入、成本关联指标进行分析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油耗支出占企业申报收入的比重连续3年均超过50%,这一比例远高于行业同类运输企业水平。
检查人员认为,通常情况下,以成品油为主要成本的陆地货运企业,其油耗收入比这一指标异常,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其一,是企业油耗费用不实,企业存在虚开油品采购发票、虚增成本问题;其二,企业油品的采购和耗用数量的确很大,是真实情况。但在耗用大量油品的情况下,企业运输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却未呈现出同步增长,那么该企业可能存在隐匿运输业务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问题。
结合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和企业经营数据初查结果,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Y运输公司具有涉税违法嫌疑,于是成立检查组对企业立案检查。
按照核查计划,检查人员依法调取Y运输公司核查期内全套账簿、记账凭证等核算资料,结合油耗异常的疑点,对企业的成本费用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仔细核查。
在梳理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与“银行存款”等账簿核算科目时,检查人员注意到,该企业与一家外地名为X油品销售公司的企业之间存在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
据统计,2022年—2024年期间,Y运输公司累计向该成品油销售企业支付款项1000余万元。行业企业能耗指标显示,一般情况下,像Y运输公司这样经营规模的企业,同期油品采购费用通常不会超过500万元。Y运输公司与这家油品销售企业的交易频率和金额,与其运营规模不符。
Y运输公司花费大量资金采购油品,是真实交易行为,还是另有隐情?检查组决定对X油品销售公司实施调查,核实其与Y运输公司的交易是否真实,企业是否存在虚增成本或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溯源追踪:油卡销售收入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对X油品销售公司进行外调,并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李某。
李某表示,X油品销售公司主要从事M品牌成品油加油卡代理销售业务,其销售的油品充值卡可以在全国各地的相关品牌加油站加油消费。他表示,Y运输公司确实曾多次与X油品销售公司发生购销业务,Y运输公司支付的1000余万元资金,均用于购买成品油充值卡。
核查结果表明,两家企业交易真实。X油品销售公司向Y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发票。
Y运输公司购买的是加油充值卡,而非名下运营车辆直接在售油企业加注油品。那么,大金额的油品充值卡是否全部用于该运输企业名下车辆加油运营呢?
于是,检查人员对某品牌油品经营企业位于内江的销售分公司进行调查,调取了Y运输公司购买的加油卡在2022年—2024年期间的详细消费记录数据。
检查人员对加油卡中的大量消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后,发现这些加油卡消费记录显现出非常奇怪的异常特征。
一是消费地域分散。加油卡的消费记录分布在安徽、四川、甘肃、福建、重庆、云南等17个省市地区,消费地点非常分散。而Y运输公司固定资产信息显示,该公司名下共有营运车辆69辆,这些加油卡消费信息显示的使用地点,远远超过Y运输公司的运输能力和营运范围。
二是加油卡消费时间高度集中。一些加油卡消费记录中频繁出现一张加油卡一天内在同一个加油站连续刷卡加油数十次的情况。这种刷卡行为特征,并不符合运输企业车辆日常营运和加油行为常规。
结合加油卡消费记录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判断,Y运输公司购买的这些加油卡,绝大部分可能并未用于其名下车辆运营,而是被销售给了其他用油企业和运输人员。
随后,检查组约谈了Y运输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刘某承认购买加油卡后,利用价差对外转售、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刘某称,Y运输公司名下的运营车辆大部分是个人货运车辆挂靠性质,企业收取一些挂靠费用。这些挂靠车辆的货运业务和油品费用等均由车主自行负责,运输结束后如果客户需要发票,则Y运输公司负责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日常运营中,Y运输公司对外开具发票后,由于缺少燃料油发票等进项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为了能增加进项抵扣额度、少缴税款,刘某想了一个歪招——从成品油销售企业大量购入加油充值卡,除少部分自用外,其余转手卖给需要用油的个体车主或单位。他自认为,这样既有了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少缴了税款,与此同时,转卖加油卡的收入也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随后,刘某拿出了加油卡销售流水账和收款记录。检查组将其与之前调取的加油卡消费数据进行逐项比对核实。最终确认,检查期内,Y运输公司通过购买转售方式,销售加油卡共取得收入650.47万元,但这些收入该企业均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疑点深挖:自营车辆油耗为何畸低
在核查确认Y运输公司隐匿收入的过程中,检查组对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进行了重新评估。
检查人员剔除企业对外销售的加油卡数量后,结合企业为数不多的自有车辆数目,重新测算企业实际油耗率。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一个新的疑点:该企业2022年—2024年运营年度内的年平均油耗收入比仅为21%——明显低于同类型运输企业常规油耗水平。
核查组认为,这个数据表明Y运输公司自营车辆的油品耗用情况与其对外开票的运输业务量并不匹配,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核查组决定对检查期内该企业自营车辆的运输业务真实性实施核查。他们调取检查期内Y运输公司所有对外开票信息,利用发票备注栏中的运输车辆车牌信息,确定了该公司自营车辆的开票名单。
随后,结合这些发票备注栏中载明的运输起止地点、车辆上下高速站点位置等信息,与受票企业的经营地址进行逐一比对。果然,他们发现,Y运输公司向一家名为M水泥公司的企业开具的大量发票中,发票上显示的运输路线和通行记录信息,与M水泥公司的经营地址并不匹配。这一情况的发现,进一步加重了Y运输公司虚开发票嫌疑。
为进一步查清问题,检查组决定对Y运输公司与M水泥公司的运输业务真实性实施调查。
检查人员依法从M水泥公司调取2022年—2024年期间,该企业与Y运输公司开具运输发票业务相对应的运营资料,包括货物运输合同、车辆进场磅单、货物验收记录等原始凭证。结合Y运输公司开具发票信息,对相关运营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逐一核查和比对,最终发现,M水泥公司车辆进场磅单、货物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中记载的车牌登记信息均显示:Y运输公司开具运输发票的货物,并不是该公司名下自营车辆运输至M水泥公司——Y运输公司并未向M水泥公司提供相关运输服务。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链条,检查人员根据M水泥公司运营资料信息,对货物供应方H建材经营部进行调查。询问过程中,该经营部负责人胡某承认,为了节省运费,他找了个体货运车辆完成送货业务。但由于无法向M水泥公司提供运费发票,于是胡某向M水泥公司谎称委托Y运输公司送货,通过付费方式让Y运输公司负责人刘某向M水泥公司虚开运输发票。
检查人员随后调取Y运输公司、M水泥公司对公账户,以及涉案人员刘某、胡某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进行核查,发现M水泥公司将运费支付给Y运输公司账户后,该笔资金均会于不久后转入Y运输公司财务人员姚某个人银行账户,随后在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最终转入胡某银行账户。资金核查结果证实,胡某提供的情况属实。
随后,检查组依法约谈了Y运输公司负责人刘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所有证据,刘某无言以对,最终承认了对外虚开发票、非法牟利的违法事实。经核实,2022年—2024年,Y运输公司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涉及金额861万多元。
针对Y运输公司违法事实,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该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偷税、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由于虚开金额较大,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2026年1月20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