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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及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其他规定〔不包括增值税内销免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专家讲解:(1)出口业务若视同内销,不适用内销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因为内外有别,内销免税等优惠,是对内销市场的促进,不能适用出口业务,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就是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2)放弃出口退(免)税,如符合,仍可适用内销免税等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是指:
(一)停权期间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等被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九目)
(二)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纳税人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同一特殊区域或者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和相关货物、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和相关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目)
1、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法规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法规,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法规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26号第七条)
【典型案例:广州C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由于货物已出口离境,难以查找。检查人员从上游生产企业着手,赴湖南对C公司上游衡阳Y公司、来阳s公司两户企业进行外调取证,获知这两家公司仅生产一种型号规格的“高性能导线”。这种“高性能导线”由“国标一号银"和PVC材料简单加工而成。检查人员根据公司会计账簿资料,核算出这种导线的白银成本平均占比高达97%以上。——检查人员迅速向C公司调取“高性能导线”样品,送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经检测,这种“高性能导线”的含银纯度高达99.3%。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检查人员确定该样品就是衡阳Y公司、耒阳s公司生产的产品。】
2、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的产品。
(财税〔2018〕123号第二条)
3、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4、取消本公告所附清单列示的钢铁产品出口退税
自2021年8月1日起,取消本公告所附清单列示的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5、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
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第一条)
6、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附件1)
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附件1)
(三)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二目)
【思考:销售特殊区域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货物相比,增值税政策有何不同?】
(四)放弃免税,放弃退(免)税并选择征税的业务
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退(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十目)
【专家讲解:需全部放弃】
(五)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
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下列情形除外:
①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为境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
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③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四目第六点)
纳税人发生本项第4目第(1)至(6)点所述视同向境内销售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属于内销免税的,仍可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四目第七点)
(六)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免税核销,或不予免税核销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下列出口业务:
1、出口卷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六目第一点)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六目第二点)
(七)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购进凭证
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一目)
【思考:购进后直接出口,取得专票、普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相比,三者的增值税政策有何不同?】
(八)跨境销售免税服务、无形资产,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取得收入
纳税人跨境销售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所列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但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取得收入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目)
(九)虚假业务
1、虚假自产、购进业务
(1)纳税人或者其供货企业自产、购进业务为虚假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三目)
(2)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八项)
(3)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4)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十项)
(5)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十一项)
(6)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十二项)
2、虚假自营出口业务(假自营、真代理)
纳税人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者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一点)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二点)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者协议)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三点)
(4)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者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五点)
(5)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六点)
(十)虚假单证、伪造、不符
1、纳税人提供伪造、虚假的备案单证或者收汇材料的出口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四目)
2、纳税人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五目)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购进凭证为虚开或者伪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者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四点)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7、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10、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条第七项)
附注(一):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至特殊区域、从特殊区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特殊区域,以及向特殊区域内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八目)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三条)
【思考:向特殊监管区域销售货物,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相比,增值税政策有何不同?】
附注(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违规的
1、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委托方应依据其支付的加工费补缴增值税,并按照规定补缴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目)
2、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纳税人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一目)
附注(三):发生偷骗税,符合增值税征税情形的
纳税人出口业务经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照偷骗税相应规定处理;符合增值税征税政策情形的,还应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七目)
【专家讲解:对偷骗税,仅追回偷骗的税款,还不够,对适用征税情形的,还是征收增值税——否则,对守法的企业,就是不公平】
【思考:上述若适用增值税征税,已追征骗税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口业务。
1、出口货物
(1)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一点)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二点)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
1、出口货物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一点)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纳税额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