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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经营充电桩的深圳市B公司,登记注册时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设计等一并纳入经营范围。税务机关发现,B公司2022年申报研发费用675.78万元,2023年申报研发费用434.23万元,其中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占比均超过80%,不符合研发活动的一般规律,存在较大疑点。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发现B公司所列研发人员中有近半数为行政管理人员,其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对成熟技术的直接应用,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要求,并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通过辅导,B公司认识到错误,将其违规申报的研发费用全部作调出处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44.89万元。
分析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另外,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从B公司申报的研发费用情况看,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应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从实际来看,充电桩运营企业的研发活动主要包括充电云平台、充电桩硬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储能设备等的研发,需要持续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投入。根据调研情况,充电桩运营行业中仅有少量头部企业拥有研发能力,部分企业可能在没有自主研发或委托外部研发业务的情况下,虚构研发项目和研发人员,违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摘自:2026年2月24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