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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申辩:小贷公司,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第一项辊“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的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15
【案例】 略。 【观点一】 不可以。理由:目前,小贷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适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的文件,独立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且在计提比例上,有明显不足。由此来看,小贷公司通常不能归类于相关税法规定中的“金融企业”。因此,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第一项“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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