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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申辩:交易合同上的价款,如未注明涉税问题,是否均推定为不含税金额,并另行计算和收取增值税税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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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略。

 

【观点】

应推定为不含税金额,并另行计算和收取增值税税金。

依据:

增值税法》第七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评析】

该观点,有偏颇。

增值税法》第七条仅规定了增值税的税收性质,并强调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目前,国务院仅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易言之,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的交易凭证,比如普通发票,国务院并非明确要求对增值税额进行单独列明。对于交易合同,国务院更没有明文的规定。

因此,不能仅以增值税的法条规定,进行简单的推定。应结合上下文、交易惯例等,进一步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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