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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律师事务所从事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可适用简易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23
【案例】略 【观点】可以。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十目: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评析】探究这一问题,首先要对“非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理解。在一般法律主体分类中,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上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属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不同于公司制企业通常不被列为“企业”范畴。但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由此可见,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与一般法律主体的分类有所不同。其分类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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