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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下,混合销售“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详见所附法规汇编)。
实际执行中,需经历以下3个方面的风险判断,涉及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业务类型区分、业务之间主附关系明显性、主要业务的主体性和发生前提性、附属业务必要补充性等若干因素。
具体逐一分析如下:
一、一项应税交易的风险判断
风险点1:针对同一销售客户,将高度关联的业务,采用不同销售主体(具同一控制,或紧密关联),进行销售。
案例1:上海甲电梯有公司,分裂为产生销售的甲公司、从事安装的乙公司。2026年3月8日,甲公司、乙公司分别与浙江的丙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合同、电梯安装合同。
该情形下,是否可能被判断为同一项应税交易?
风险点2:同一销售主体,针对同一客户,在不同时点,订立高度关联的合同。
案例2:2026年3月8日,上海甲电梯有公司与浙江的丙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合同;2026年4月6日,双方之间又签订电梯运维合同。
该情形下,是否可能被判断为同一项应税交易?
风险点3:同一销售主体,针对同一客户,在同一时点的同一合同中,签订包含不同业务的合同。
案例3:2026年3月8日,上海甲电梯有公司与浙江的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包含3项履约义务,分别是销售电梯、安装电梯、运维电梯。
该情形下,是否可能被判断为同一项应税交易?
二、 一项应税交易中,主要业务的风险判断
案例4:2026年3月8日,上海甲滑轨制造有公司与青海的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滑轨销售价格10万元,安装费用15万元(因安装地点,在高原、深山,需带电安装,属危险作业,因此安装费较高)。
该情形下,主要业务究竟是销售滑轨,还是安装?
三、一项应税交易,附属业务必要性的风险判断
案例5:2026年3月8日,某房地产销售房产200万元,并附赠家电音像一套(价值2万元)。
该情形下,附赠家电音像的行为,在税法上是否属于主要业务销售房产的必要补充?对该附赠家电音像的行为,如何征税?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增值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