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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某工程公司承建昆山开发区道路工程,将水稳层施工分包给个体经营者老王负责。因施工有资质要求,老王以具备相应资质的甲建设公司名义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同意后,确定由甲建设公司负责水稳工程施工。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施工备案名录中,显示甲建设公司联系人为老王。工程完工后,最终结算项目款共计101万余元,老王签字确认。
2017年12月,某工程公司向甲建设公司支付30万元进度款,但并未收到相应发票。随后,为降低税负成本,老王指示第三方公司——乙建材公司,向某工程公司开具了税点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金额合计98.9万元),并要求某工程公司将剩余70余万元项目款直接支付至乙建材公司账户。某工程公司陆续向乙建材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并将所收发票用于税务抵扣。
乙建材公司后续将已开具的案涉11张发票全部作废。2024年,税务部门在稽查中发现此问题,认定上述发票系虚开,据此认定某工程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并作出处理:追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加收滞纳金12.7万元、并处罚款6.6万元。
某工程公司认为,甲建设公司未提供合规发票,乙建材公司擅自作废发票,上述行为共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前述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工程公司因接受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所产生的损失,能否要求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合同关系的认定。法院查明,老王以甲建设公司名义签约并施工,合同加盖甲建设公司公章,公示信息显示老王系该公司联系人,甲建设公司亦收取了某工程公司支付的部分款项。综合上述事实,某工程公司有理由相信老王代表甲建设公司,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应由甲建设公司开具发票。
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 某工程公司明知合同相对方系甲建设公司,却与老王达成一致,接受由第三方乙建材公司虚开的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具有规避高税率、自愿参与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对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持放任态度,该行为明显违法。由此导致的损失,法律不予保护。
关于损失性质的认定。 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是指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某工程公司主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是其因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存在违法行为而被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和处罚的款项。缴纳税款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滞纳金和罚款则是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这些支出不属于民事侵权保护的财产权益范围,不能据此要求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纳税主体理应知晓“谁施工、谁开票、票款一致”的基本税务规则,对接收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若主动参与违法交易安排,不仅面临行政处罚风险,还可能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经济损失无法获得法律救济,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对于虚开发票的一方,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秩序,不仅会受到税务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出借资质的行为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对外经营,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劳资纠纷或税务问题,出借方很可能被卷入诉讼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并非“零成本”的便利,而是将自身置于不可控的风险之中。
守法经营,方为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企业应当将依法纳税、合规经营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与其在违法边缘多方“算计”,不如在合规经营中好好“算账”——只有行稳,方能致远。
——来源:2026年4月13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