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涉老年再婚者的继承纠纷案件,法官在依法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量老年人居住权益,判决再婚配偶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权,该判决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该案的裁判既恪守法律规定,又彰显司法温情,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融合,为老年再婚者撑起“安居伞”。
该案中,蒋某与原配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蒋某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幢楼房,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配江某病故后,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房屋由蒋某继续居住。后蒋某与黄某相识并登记结婚,成为彼此的再婚伴侣,并共同生活至蒋某病逝。
蒋某去世后,其子女主张案涉房屋为父亲的遗产,要求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双方就黄某的居住问题产生激烈分歧。黄某认为自己作为蒋某的配偶,对其尽到了主要扶养照料义务,且自身无其他稳定居所,理应享有房屋居住的权利;蒋某子女则认为房屋为父亲与原配的共同财产,黄某无权占有使用。协商无果后,蒋某子女将黄某诉至海门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细致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经查,案涉房屋为蒋某与原配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江某病故后其相应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蒋某去世后其名下份额亦由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及再婚配偶黄某继承,蒋某子女继承案涉房屋的绝大部分份额,为避免双方纠纷,应认定该房屋由蒋某子女继承,并将黄某的份额部分析出折价支付黄某。但考虑到黄某作为老年人,除案涉房产外无其他居所,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判决黄某在案涉房屋中享有合法居住权,直至其自行搬离案涉房屋或身故之日。
法官说法: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为解决此类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该案的裁判既依法保护了法定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又切实保障了老年再婚者的基本居住权益,有效平衡了财产权利与养老权利,让司法裁判既有法律力度,更有民生温度,同时也弘扬了夫妻间相互扶养、尊老敬老的公序良俗,为化解同类家庭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引。
——来源:2026年4月13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