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陈某在某停车场办理了包月停车。2025年9月,陈某发现其停在停车场的车辆车头下方区域发生严重剐蹭。后陈某立即报警,并向该停车场管理方某公司反映了情况,希望调取监控寻找肇事车辆。然而,该公司工作人员却表示陈某停车的区域属于监控盲区,无法提供事发时的录像。陈某认为某公司作为收费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停放车辆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因其未安装有效的监控设施,导致无法查明肇事方,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故陈某诉至法院。
对此,该公司抗辩称,其已尽到法定安保义务,主观上无任何过错。根据《停车场泊位包月用户协议》,双方之间仅为租赁关系,并无保管义务,若车辆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失,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车辆在案涉停车场停放期间受损,依法应由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现有证据,案涉停车位在事发时无有效监控设施进行监控,从而导致难以查清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身份。某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收取停车费用,理应对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对陈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补充责任。关于《停车场泊位包月用户协议》第2.1、3.1条款中约定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该等内容因系某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限制了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法院酌情判决某公司支付陈某车辆维修费用500余元。另外,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实际侵权人,亦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
法官提醒,
当车主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内受损且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时,建议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权: 一是及时固定证据,对车辆受损位置、周边环境、停车场收费公示牌等进行拍照留存,全面记录事发情况; 二是迅速报警并联系停车场管理方,要求其调取并保存事发时段监控录像,必要时可要求管理方出具书面说明;三是妥善保管停车费支付凭证、车辆维修单据、发票等材料,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如已通过保险理赔,保险公司通常在赔付后将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依法向停车场管理方或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 同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日常巡查与风险排查,完善硬件设施,科学布设监控设备,消除盲区,切实提升停车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类似纠纷发生。
——来源:2026年4月13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