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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美容院(兼营美容产品销售)的预收款项,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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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美容院销售一款美容产品,包含提供皮肤养护和化妆服务,收费50000元,使用期限3年,客户可以根据需要任意搭配使用。

(案例来源:2026年4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思考】

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

 

【观点】

应在收款后,合同开始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26年第13号公告)第四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几类销售行为分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项明确:“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思考】

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该文件应限于销售服务。

本案中,甲美容院销售一款美容产品,包含提供皮肤养护和化妆服务等。因预收的50000万元款项,难以与服务直接挂钩。因此,如直接适用该文件,在法理上,不具合理性。

另外,在实操中,如全部按服务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若客户购买美容产品,则又产生一定的税率差,难以操作。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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