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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美容院(兼营美容产品销售)的预收款项,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4-29
【案例】
甲美容院销售一款美容产品,包含提供皮肤养护和化妆服务,预收费50000元,使用期限3年,客户可以根据需要任意搭配使用。
(案例来源:2026年4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思考】
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
【观点】
应在收款后,合同开始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26年第13号公告)第四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几类销售行为分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项明确:“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思考】
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该文件应限于销售服务。
本案中,甲美容院销售一款美容产品,包含提供皮肤养护和化妆服务等。因预收的50000万元款项,难以与服务直接挂钩。因此,如直接适用该文件,在法理上,不具合理性。
另外,在实操中,如全部按服务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若客户购买美容产品,则又产生一定的税率差,难以操作。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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