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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追踪涉税信息疑点线索,查办了一起企业股东少缴个人所得税案件。税务人员经核查确认,涉案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随后违规办理“即办注销”业务,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股息红利所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核查结果,宣城市税务局依法对企业股东张某作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已征缴入库。
注销前,未分配利润为何断崖式下降
2026年1月,宣城市税务局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构建的风险监控模型,对通过“即办注销”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业务的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筛查。他们通过重点比对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各税费种申报数据情况等,核实相关企业是否具有税费事项未办结、税款应缴未缴等税收风险。
在此过程中,M建设公司的涉税数据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M建设公司企业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等业务。企业2019年设立,张某100%持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2024年11月该企业通过“即办注销”方式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税务人员在对企业注销前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数据变动异常:2024年第三季度,企业“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2702万元,但在企业注销所属期的第四季度,该科目数据骤降至10万元。从数据看,仅1个多月时间,企业未分配利润便减少了2692万元,降幅超过99%,这是怎么回事?
税务人员调取了M建设公司《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企业2024年申报的资产处置损益为0、股东分配的财产金额同样也为0。这些数据表明,该企业2024年没有向股东分配财产,也没有发生资产处置活动。
税务人员随后利用数据交互平台,对M建设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注销前三个经营年度的各税费种申报及缴纳信息等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M建设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态总体平稳,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之前,企业并无其他经营异常和申报异常的情况发生。
企业未分配利润数额剧降,是向自然人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吗?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依法为股东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但税务人员查看同期企业的申报信息,并未发现企业为自然人股东申报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张某同期也没有自行申报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信息。
企业注销前短期内未分配利润呈现断崖式下降,同期企业和股东均无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记录。2600多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去哪儿了?
综合各项信息,税务人员认为,M建设公司具有向股东分配大额利润,随后通过“即办注销”方式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以此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嫌疑。于是,宣城市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决定成立核查小组,对M建设公司疑点业务实施进一步核查。
可疑的银行转账记录
核查小组针对企业情况制定了核查计划,准备首先着手对M建设公司注销前后财务报表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进一步实施核查,摸清企业未分配利润大幅减少的具体原因。随后,查询调取M建设公司银行账户信息,通过核查企业资金流水等数据,寻找企业、股东账户是否有大额资金转移痕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向股东分配利润行为。
按照税务登记留档信息,核查人员与M建设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取得联系,并调阅了M建设公司注销前1年内的财务报表和账目凭证资料。他们发现,M建设公司注销前的一个经营所属期(202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数据完整、逻辑清晰,各项科目余额总体符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企业2702万元未分配利润形成过程合理,企业营运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凭证等均与之相匹配,并无异常。
但企业核算资料中2024年第四季度注销所属期内的财务数据却出现了异常:与同期的申报数据相同,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科目数额剧减,但账目中对此变化没有任何说明文字,也没有与利润分配等活动相关的企业决议等材料。
对此,财务人员李某称,当时是按照企业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对账目进行了调整,由于时间已久,具体业务情况已记不清楚了。
核查小组决定调查企业的资金流向,以进一步寻找线索和证据。
核查人员依法调取了M建设公司银行对公账户的资金往来信息,对核查期内数以万计的账户流水数据进行了清分,重点对单笔大额转账、向自然人大额转账等信息进行筛查,终于有所斩获。
核查人员发现,自2024年2月起,M建设公司对公账户曾陆续向刘某、王某等5名自然人的银行账户转出11笔大额资金,合计金额为2692万元。其中, 2024年2月、3月,分别转账2次,汇转合计金额130万元;同年10月—12月共转账7次,合计金额1970万元;在企业注销后的2025年1月,曾对外转账2次,合计转账金额592万元。
从数据看,这些转账资金不仅金额大、汇转对象全部为自然人账户、没有任何备注信息,而且同期企业账目资料中也没有任何经营业务与之有关联。
这5名自然人是谁?为什么企业在注销前后要多次向他们汇转大额资金?转账资金总额与M建设公司骤降的未分配利润金额相同仅仅是巧合吗?
释法说理揭开真相
核查小组决定依法约谈M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进一步核实情况、寻找线索证据。
在约谈过程中,张某称因市场竞争激烈,感觉经营前景不佳,因此M建设公司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在2024年底办理了税务注销手续。至于企业未分配利润减少,是之前一些开展商务合作的企业资金周转不开,向他求助,M建设公司因此开展了一些借款业务。由于企业即将注销,因此在财务管理方面有些松懈,借款业务就没有及时计入账簿和申报。
核查人员随即要求张某提供借款业务相关的合同、借款方资金使用证明等相关佐证资料,以证实其所称业务情况属实。张某拿不出相关证明资料,仅提供了几张有借款自然人署名的借条。
当核查人员进一步询问这些借条上的署名人身份、具体是哪些企业的人员时,张某神情显得有些紧张,开始含糊其词、答非所问。
见此情景,核查人员向张某作了税法宣传:虽然M建设公司办理了税务注销手续,但作为纳税人和该企业的负责人,其具有依法纳税和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如果拒不配合调查、隐瞒业务真相,情节严重,不仅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带来的信用受损还将对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经过核查人员释法说理、耐心说服,张某最终承认接收企业转账款的5名自然人均是其亲属,这些款项最后都汇入了他的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减少的未分配利润是向股东进行了分红,并且这些分红收入未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经查,M建设公司核查期内共向股东张某分配企业未分配利润2692万元,企业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为张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张某也未向税务机关就其该项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宣城市税务局依法对股东张某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张某于2026年2月办理更正申报,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共591.72万元。
——案例来源:2026年4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一、企业已“即办注销”,为什么还会被查?
二、该案是否属于偷税行为,案涉的5位亲属,是否应该被处罚?
三、该案中,相关会计人员有哪些工作失误?
四、此案,对注销行为,有哪些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