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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企业屋顶“租”给光伏企业发电,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4-29
【案例】
上海某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汽车公司),将自有厂房屋面10万平方,“租”给江苏某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光伏公司),
双方合同约定,上海汽车公司无任何投入,江苏光伏公司产生的电力优先给上海汽车公司使用,电价4折,余电卖给国网,收入由双方各半。
【焦点】
上海汽车公司的“出租”行为,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
【观点】
一、应缴纳增值税
参照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2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目: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应缴纳房产税
参照文件:
1、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第一款:“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第二款: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探究】
一、上述业务的本质,是否属于租赁?
二、屋顶的合理使用,是否属于“房屋”的使用?
三、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如何依据业务实质,依法进行合理的重构?
交流专线:160 6541 041(编辑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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