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税收案例
总局曝光:“账外账”里的千万营收 ——揭秘广州氧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每月5000元的工资,还行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4-29
【字体:    打印本页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医疗美容机构广州氧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氧颜医美公司”)偷税案件。氧颜医美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95.09万元,并通过私人账户转账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66万元。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0.3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进销”数据打架 薪酬固定存疑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氧颜医美公司的纳税申报数据存在两处矛盾。系统数据显示,该公司2022年取得了高达900万元的医疗耗材进项发票,但其账面列支的营业成本却不足170万元

巨额进项发票意味着企业发生了真实采购,但采购的货物却未在成本中充分体现,这违背了基本的成本核算逻辑,存在通过不结转成本,进而匹配虚假营业收入、有意调减利润的嫌疑。

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记录显示,部分医生的月薪固定为5000元整,且常年不变,不符合行业常态

成本列支与采购情况背离,薪酬申报与行业规律不符,种种异常迹象叠加,该公司存在隐匿真实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重大涉税违法嫌疑。基于税收大数据分析锁定的这些疑点,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氧颜医美公司立案检查。


“账外账”最终现出真相

为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检查人员赴氧颜医美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实地调查。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企业的账簿资料、营业数据和诊疗数据,并未发现明显异常。

转机出现在一次深入勘查中。检查人员在对经营场所进行细致检查时,发现存放着办公电脑和文件柜的办公室。经核查,该办公室电脑内存储着一套独立于“明账”的电子台账,其中清晰记录了海量标注为“未申报收入”的明细,包含客户、项目、金额、时间等完整信息。文件柜中则发现了与之对应的现金收据、结算单,以及详细的医生“奖金”发放签收记录。记录显示,部分医生实际月收入高达4万元以上,与个税申报的5000元固定工资相差悬殊。

为核实“账外账”纸质记录的真实性,检查人员依法同步调取了该公司对公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

资金流水证据与台账相互印证。仅2022年,公司各类账户的实际资金净流入就超过2000万元,与其申报的482万元营业收入相比,差额巨大。经逐笔核对,电脑中记录的“未申报收入”,其金额、时间与银行账户中收到的款项相吻合。

同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私人账户流水显示,存在固定周期、规律性的大额转账记录,资金最终流向多位医生账户。这与办公室文件中发现的医生高额奖金签收单完全匹配。

至此,一条由“‘账外账’—异常资金流水—私人账户发薪”构成的完整证据链清晰浮现,证实了氧颜医美公司隐匿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事实。



证据面前难狡辩 “整形”账簿食苦果

在掌握了大量基础证据后,检查人员依法对氧颜医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进行了询问。在检查人员逐一展示关键证据,详细讲解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违法后果后,杨俊最终承认其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至2023年,氧颜医美公司通过设置“账外账”,利用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2669.01万元,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95.09万元。同时,氧颜医美公司用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发放员工工资奖金205.06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6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4年3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0.3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2026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思考】

一、该企业“自造”了哪些税收风险?

二、医美行业,该如何进行税收合规与风控?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微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