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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常州苏王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王医美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苏王医美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用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发放员工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6.00万元。同时,该公司将应税销售收入违规申报为免税项目,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64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9.0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线上“火热”却账面“冷清”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2022年至2024年,苏王医美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额连续三年均为零。
税务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开展外围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营医疗美容服务,还在网络平台进行线上销售。2022年至2024年,这家公司累计线上成交量已达5万余单,却长期“零申报”,不合常理。
检查人员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公司线上销售的医美套餐单价从数十元至数千元不等。初步测算,仅线上销售收入即逾千万元。巨额的业务流水与为零的所得税申报额形成矛盾,检查人员初步判断其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重大嫌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遂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对公”“对私”两本账 “财务笔记”暴露真相
为摸清公司真实经营状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其内部管理系统数据及财务资料,发现大量订单“交易金额”栏显示为“0”。
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依法对苏王医美公司运营院长蔡高琪进行询问,蔡高琪辩称多数线上交易为“刷单”。然而,公司内部管理系统数据却显示,这些订单详细记录了真实客户信息、预约时间及具体服务项目,消费链条完整,与无真实交易的“刷单”特征明显不符。
随后,检查人员发现,顾客退费申请单的空白处,均有用可擦写笔标注的“对公”或“对私”字样。同时,资料中一本“财务入账流程笔记”清晰记载了如何将不同渠道收入分别记入公、私账户的具体操作步骤。由此,检查人员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设立两套账目以隐瞒真实收入的违法行为。
根据这一线索,检查人员依法迅速调取了该公司对公账户以及蔡高琪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银行账户数据显示,该账户资金往来频繁,收入来源多为自然人,且单笔金额与医美套餐单价高度吻合。检查人员通过追踪资金流向核实发现,该账户频繁向多名员工转账,累计支付薪酬达525.50万元,且均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比对销售明细与纳税申报表,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化妆品、美容护肤销售等应税项目的收入,违规填报为“医疗服务”收入,违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少缴税费款2.64万元。
至此,一条“顾客消费、私户收款、私户发薪”的违法链条终于浮出水面。

违法“循环”终败露
掌握核心证据后,检查人员依法对苏王医美公司运营院长蔡高琪进行询问。在大量证据面前,蔡高琪对相关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供述,为达到少缴税费款的目的,企业通过引导顾客将消费款项汇入到个人银行账户,再以此资金发放员工薪酬,形成资金“体外循环”。
经查实,2022年至2024年,苏王医美公司通过利用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719.11万元,并用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发放员工工资525.50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6.00万元;违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6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隐匿的销售收入扣除对应支付的员工薪酬等成本和费用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额为155.14万元;因调增后企业仍为亏损状态,本案不涉及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7月,税务部门依法对苏王医美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9.0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2026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思考】
一、税务机关如何分辨“刷单”收入?
二、对“刷单”收入,企业该如何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