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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上海圳塬压缩机有限公司利用“阴阳合同”拆分房屋买卖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1月,上海圳塬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塬公司”)在转让厂房的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房屋买卖合同做低房屋实际售价,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上海巧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鸟公司”)虚假开具装修服务费发票拆分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房产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2025年9月,上海税务稽查部门对圳塬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2.9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巧鸟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票面金额合计500万元的行为处罚款4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房屋售价异常,案头分析初见端倪
202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圳塬公司在转让房产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第四稽查局经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圳塬公司此次卖出厂房价格为2500万,大幅低于同一时间周边同规模厂房的成交价格,第四稽查局遂对其立案检查。进一步调取该厂房销售及购入时的相关材料后,检查人员发现本次厂房出售价格与购入价格基本相同,是市场上俗称的“平进平出”。
是市场行为还是有意偷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公司账户及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经核对,圳塬公司用公司账户收款900万元,除此之外再无房屋受让方公司打款记录,法定代表人杨某私人账户同一时间有1495万元入账,交易对手却是其他个人。这笔厂房转让中资金往来到底有多少?为何会有其他个人参与其中?
合同资金不符,外围取证进展受阻
为了进一步查清业务实质,检查人员决定从厂房交易的受让方入手调查取证。根据厂房受让方提供的材料,一套精心设计的偷税“组合拳”浮出水面。厂房受让方表示,其购买该厂房的价款实际为3000万元,但圳塬公司要求做低房价为2500万元,并通过杨某实际控制的巧鸟公司另行签订500万元的装修合同,虚假约定由巧鸟公司为其购入的厂房提供装修服务并开具发票。资金方面则按照圳塬公司的要求,将3000万元的购房资金拆分转至多个表面上没有关联的公司及个人的指定账户。
经约谈杨某,其对虚开事实矢口否认,并提供了装修效果图,以证明装修业务真实发生,对资金的可疑流向,则解释为由厂房购买方代为偿还借款的行为。
装修业务存疑,实地核查揭开事实
经过分析,检查人员认为,核查装修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成为本案查办的“突破口”。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了作为转让标的物的厂房,发现其装修外观与巧鸟公司所提供的装修效果图不一致。随后,检查人员至厂房所在地的物业公司调查取证。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园区内房产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物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而物业公司留存的装修申报登记材料中并无巧鸟公司向厂房受让方提供过装修服务的记录。
在检查人员掌握的证据面前,杨某最终承认自己在厂房买卖的过程中,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税款,签订了做低房价款的“阳合同”,另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巧鸟公司虚假签订标的为500万元的房屋装修的“阴合同”,以“阳合同”的转让价格2500万元申报纳税,隐藏“阴合同”以达到偷税目的。同时通过巧鸟公司向买方开具了500万元的装修服务费发票掩盖业务实质,又与厂房受让方及其他个人虚假签订借款合同,人为制造复杂的资金流向以逃避税务机关的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圳塬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巧鸟公司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2026年4月30日,上海市税务局网站
【思考】
一、关于案件成因
(一)“二手房”交易,本有交易价格的税务评估机制——那么,在通过前台的税务审价后,为什么还会“爆雷”?
(二)2020年1月的交易,为什么会在2024年10月被举报?
二、关于税收业务
(一)3000万元的实际价格,却以2500万元成交,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明显偏低”?
(二)从实质上看,本案是否构成刑法意义的“虚开发票罪”?受票企业,是否会接受相应的处罚?
三、关于税务合规
(一)涉案企业的税收合规工作,存在哪些薄弱环节?
(二)税务机关的深入查证(检查资金往来、调查实际装修、询问交易对手,等),对税收合规工作有哪些警示?
四、其他
(一)在税务危机处置上,该企业有哪些“短板”?
(二)是否有经举报却查无问题,并对外“情况通报”的案例?
详见:
1、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情况通报(2025年8月8日)
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20278.html
2、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情况通报(2026年3月31日)
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20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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