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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丽在昆山经营“火辣辣烧烤店”,同时长期在短视频平台运营账号进行推广宣传。自2019年以来,累计发布烧烤制作短视频上千条,粉丝数量突破100万,收获点赞超1000万,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小丽还在全国范围内招收学员进行餐饮配方技术转让,来自青岛的小东就是学员之一。2020年10月,小东与火辣辣烧烤店签订《学习培训合同》,学习烧烤配方。随后,小东也为自己在青岛经营的“东东烧烤店”开设了短视频平台账号,开始大量发布烧烤制作短视频进行宣传。
小丽发现,东东烧烤店的视频在诸多细节上与自己发布的视频高度近似:烧烤器具、菜品的摆拍方式、烹饪手法几乎一致,拍摄角度、励志文案及背景音乐的选择都极为相似,整体视觉风格如出一辙。在火辣辣烧烤店视频下方的评论区中,有网友评论称:“难怪两家东西都一样!原来师出同门啊”“我还以为你们是一家呢”。多名学员也向小丽询问,东东烧烤店是否与其为同一家。
与此同时,小丽发现自己账号的视频被平台限流,后查明系小东购买“刷流量”服务,为小丽的视频恶意刷转发和点赞数量,导致其因数据异常被平台判定违规并予以限流处理。小丽向平台反映后,东东烧烤店多条短视频被下架,账号被短期封禁。
小丽认为,小东及东东烧烤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短视频的著作权并造成混淆,同时恶意刷赞导致流量利益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相关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二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著作权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要求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即作者在内容编排、画面选择、拍摄剪辑等方面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原告制作发布的烧烤短视频平均时长仅几十秒,画面主要固定于烧烤操作台前,内容为对食材烧烤过程的简单连续录制,内容和场景单一、剪辑简单,缺乏独特的拍摄手法、运镜设计、镜头切换和内容编排,亦无相关解说或旁白。整体而言,该类视频属于对某一事件或过程的简单记录,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构成“视听作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尽管原告发布的短视频不构成“视听作品”,但其通过持续投入和经营形成了具有辨识度的整体风格,网络受众及流量较大,能够为其带来招收学员、提高销量等实际商业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
被告小东在运营自己的烧烤店账号时,在厨房装修、出镜人服饰、菜肴容器、烧烤器具、菜品摆拍方式、拍摄角度、文案及音乐等细节上与原告视频高度相似,整体风格亦构成近似。结合原告账号下大量用户评论及学员询问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行为已经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实际混淆,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被告通过购买流量导致原告视频因数据异常被平台限流,流量利益受损,该行为系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被告行为性质、主观故意程度、原告账号流量损失、维权支出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东及东东烧烤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短视频平台成为商家重要的营销阵地,围绕流量、粉丝等新型竞争利益的争夺也愈发激烈。本案判决明确,即使案涉类型短视频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不意味着他人可以随意“搭便车”。法律在著作权保护之外,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那些“独创性不足但凝聚了经营者智力投入和商业成果”的智力成果提供补充保护。经营者通过持续运营形成的整体风格、积累的粉丝和流量以及由此获取的商业机会,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
在短视频营销场景下,消费者的识别不仅针对商标、企业名称等单一标识,还可以依赖整体视觉印象——拍摄的风格角度、背景展陈、出镜人物、音乐文案等等。这些元素的综合呈现构成了一个“商业外观”,当模仿者从细节到整体进行全方位复制,并已导致消费者实际产生误认时,即构成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
除了模仿他人内容外,本案还涉及一种更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为他人账号恶意“刷流量”,看似是帮对方增加数据,实则是利用平台算法规则进行反向攻击,使对方数据异常、被限流甚至被封禁。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利用技术方式干扰平台正常运行秩序、截取他人流量利益,属于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流量虽好,取之有道。逾越法律红线的“仿冒”与“攻击”,终将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文中店名、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2026年5月6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