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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甲县某村(户籍地)自然人王某发放183500元贷款。由于王某提供的纸质资料显示其具有农村户籍,A公司判断其符合农户身份,故于2022年—2024年间申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增值税免税优惠。
2025年,税务部门调取A公司财务账套数据、申报数据、发票开具数据,以及其向金融监管局等外部门报送的贷款数据,并进行交叉比对,抓取贷款利息收入、享受减免税额等数据信息。经比对王某信息与其社保缴纳数据,税务部门发现,王某已于2020年1月举家搬迁至甲县某镇居住,并在当地有稳定工作。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据此,贷款发放时,王某不属于67号公告规定的农户,税务部门重新判定该笔贷款不符合免税政策,A公司需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同时,建议A公司完成全辖区农户贷款主体身份的自查自纠,逐笔复核贷款人实际居住、生产经营情况,避免后续发生类似情况。
根据67号公告,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从上述政策规定看,农户需同时满足户籍在农村、实际经营地在农村的要求,金融机构不能仅凭户口本简单判定。笔者提醒,金融机构在界定农户等涉农主体身份时,不能只看“纸面材料”,而需“眼见为实”。对此,建议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户籍+经营地”核查制度,并留存完整的证明材料,包括农户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贷款发放时的实地核查记录、借款人生产经营地址证明等,确保贷款主体身份真实,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摘自:2026年5月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