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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涉农贷款的贷款用款,如何认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5-08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银行企业,其“三农金融事业部”县域支行向县城Y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并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由,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税率。税务部门核查Y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备案信息发现,该项目为商品房开发,既不属于农村公路、水利等基建范畴,也未服务农业生产。据此,税务部门认为,B公司“三农金融事业部”县域支行发放的贷款,既不属于向农户、农村企业及农村各类组织发放的贷款,也不是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贷款,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风险分析◎
税务部门向B公司“三农金融事业部”县域支行进行问询,该支行解释称:因贷款发放地为县域行政范围内,便将“县城项目”等同于“农村项目”,认为县域内的所有项目均属于“三农金融事业部”的服务范畴。同时,该支行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县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应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畴。
经核实,B公司“三农金融事业部”县域支行对政策规定中“农村”的地域界定、“涉农”的用途界定存在误解,将城市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纳入优惠范围,违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少缴增值税。税务部门责令该支行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同时要求B公司总行加强对基层支行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对“三农金融事业部”的贷款业务开展全面自查,精准判定业务性质,杜绝类似政策误读问题再次发生。
——来源:2026年5月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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