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对“教培等行业先收取价款再分期、分次提供服务如何纳税”一文的再思考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5-12
【字体:    打印本页

近日,贵州、山东、重庆、宁夏、安徽5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5起教育培训行业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通过不按规定申报、隐匿收入、私户收款等方式偷逃税款,受到法律严惩。教育培训、物业服务、美容美发、健身康养等行业普遍采用先收款再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的模式开展经营,这类预收款应该如何缴税?西南政法大学税务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廖明月表示,按照今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应全额一次性申报纳税。

“以前,部分企业在收取储值充值款项后,往往会将预收款收入分摊到整个服务周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廖明月表示,在教育培训、物业服务、美容美发、健身康养等行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卷钱跑路”“收款不退”等乱象时有发生。因此,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亟待进一步规范。

“2026年起,随着增值税法实施,预付式消费市场将得到有效规范。”廖明月介绍,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制发配套制度《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细化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公告界定了先收取款项再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时间,以及应当全额确认销售额,这相当于对企业资金流进行了更有效监管,防范偷税漏税风险。”廖明月表示,同时新规定还让企业税务合规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将有效稳定企业政策预期,引导企业主动合规,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卷款跑路”的行为,还能间接保障消费者权益,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秩序。

针对教育培训、物业服务、美容美发、健身康养等行业常因消费者退卡、课程中止或企业经营异常导致预收款退款的情况,廖明月介绍,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已作出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中止、退回等情形时,可在退款当期扣减销售额。“这既充分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也进一步统一了服务类预收款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口径。”廖明月说。

廖明月建议,对于普遍采用先收款再分期、分次提供服务模式的行业来说,增值税法的实施,既是一次严肃的合规检验,也为企业规范经营、提升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契机。相关经营主体应主动对照新规要求,全面梳理存量预收款业务,同步优化财务核算与内控流程,规范发票管理、收入确认及纳税申报等关键环节。在经营层面,要结合实际合理优化收费模式,适当调整缴费周期,同时完善服务合同约定,清晰明确服务起始时间、价款结算及发票开具等内容,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依法合规、平稳有序经营。

 

——摘自:2026年5月12日,中国税务报,第1版

 

【思考】

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对照上述法律和相关观点,若有如下案例,该如何处理?

北京甲数智教育培训有限公司2026年1月份收取5000万元预收款(假设为不含税,下同),并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300万元,

2026年12月,因经营不佳决定终止,并退还2000万元的预收款。

当月,已无其他销售额可冲减。因此申报销售-2000万元,销项税额-120万元。

上述税款,该如何处理?是否可申请退还?

 

 

欢迎交流:160 6541 041(编辑部微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