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相关案例 >
特色专栏
相关案例
已婚男子骚扰女同事,被开除后起诉索赔,法院这样判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5-13
王某是某公司的跟单员,公司女领导刘某日常通过微信向其布置工作任务,两人的沟通本应仅限于工作范畴。但王某却无视职场边界,在刘某多次明确表达拒绝、反感,且明确告知其“不要发送与工作无关信息”的情况下,仍反复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轻佻、暧昧的不当信息,严重干扰了刘某的工作和生活。
此外,王某还对外散布侮辱性言论,恶意诋毁刘某的名誉。面对质疑,王某却不以为然,辩称这些言论只是“同事间的正常交流”。公司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视,召开员工会议,经全体员工举手表决,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未得到仲裁委支持,遂诉至崇川法院。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已婚人士,多次在联络办公的微信中向女同事发送不当言语,并在同事间散布侮辱该女同事的不当言论,其行为超出一般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严重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即便公司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公司依然有义务对此类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调查和处置。公司通过员工会议讨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依法通知工会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王某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君子不失足于人,不失色于人,不失口于人。”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谐的价值目标和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用不当言语侮辱、骚扰女同事,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同事间的交流,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违背善良风俗及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本案有力打击职场性骚扰行为,鼓励妇女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社会不断提升妇女职场安全感。
——来源:2026年5月12日,江苏法院网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