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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接受虚开专票,定性为偷税,不移送公安?——某地核查破获一起化工企业接受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案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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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根据外省税务机关发送的税务协查线索,核查破获一起化工企业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案件。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H化工公司共接受上游企业虚开的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55万元,以此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逃避缴纳税费。针对企业违法事实,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费已全部征缴入库。

2025年6月,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税务机关传来的一份虚开协查函。当地税务机关在来函中称,在查处辖区企业虚开违法案件时,发现仙桃市H化工公司涉嫌接受虚开发票。接到线索后,检查人员立即通过征管软件对H化工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初查。

H化工公司主要从事助凝剂、脱水剂等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刘某。

检查人员结合协查线索,仔细查询分析该企业进销数据和经营信息,很快发现其在2023年5月—6月的数周时间内集中接受了品名为丙烯酰胺的大量进项发票,涉及金额900多万元。这些发票不仅金额均为整数,与化工原料有整有零的采购金额不符,而且原材料购进频次、数量等也与企业以往的原材料采购规律不相符。

综合线索和初查结果,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具有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随即兵分两路对企业财务和生产仓储等部门进行突击检查。在核查过程中,他们发现企业账簿资料内容十分“周详”,未从中发现有价值线索和证据。但检查人员随后在对企业生产部门、仓库等地进行实地核查时,却发现价值数百万元的化工原材料,在企业管理流程中无迹可寻:厂区道闸无对应货物进出记录;原料无验收部门签字,仓储台账无入库存储信息——账载采购业务无对应货物入库,票货完全不符。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企业对公账户、负责人刘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使用大数据工具进行针对性分析核查,果然发现了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常有的资金回流情况:H化工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将“购货款”汇至上游开票企业对公账户后,这些资金很快转入一个名为陈某的中间人账户,在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再经过几个个人账户中转,最终回流至H化工公司负责人刘某银行账户。

检查人员完成核查后依法约谈了H化工公司负责人刘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刘某最终承认了接受上游两家企业虚开69份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H化工公司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来源:2026年5月19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接受虚开专票,定性为偷税,不移送公安?

答:该案的查处,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亦符合“典型案例:郭某、刘某逃税案”的裁判要旨,即: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探究】

 

一、该案是否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本案,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时,参照接受虚开发票的标准,还是参照偷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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