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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政策性搬迁中,房产置换部分是否计入搬迁补偿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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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12月,浙江甲有限公司一处占地20亩、5000平方米的厂房(厂房账面价值1500万元,评估值2000万元),被列入政策性搬迁。

搬迁协议约定:

1)政府以5500平方米的新厂房(市场评估价2500万元),置换甲公司5000平方米旧厂房。

2)另补偿人民币1000万元。

 

【焦点】

甲公司换入的5500平的新厂房:(1)是否属于搬迁补偿收入;(2)若属于,计入收入的金额是多少?

 

【观点】

应作为收入。收入金额为2500万元。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辨析】

该观点,未考虑到资产置换的特殊性。

虽然该评估价为2500万元,但双方置换时,相互确认的价值仅为旧厂房的价值。因此,不能以2500万元作为评估收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二条: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该条款,是对政策性搬迁中资产置换的特殊性规定。应优先适用这一条款。

从实质上,这一条款,并不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六条的一般性规定,只是根据置换协议,对换入资产确认收入、换出资产确认成本的一次性简化处理。

即:可不确认换入资产的补偿收入,直接以换出资产的成本、费用,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思考】

在有资产置换的政策性搬迁中,搬迁协议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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