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概念】
第三方组货模式主要是指在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外,由第三方组货主体接受专业市场集聚区内多个商户委托,对零散出口的货物进行集中收购、拼箱整合、统一报关、协助通关的组织化运营模式。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二条规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
第三条规定,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风险提示】
该模式下第三方组货主体组织相关货物后,以自己的名义报关出口,无法提供上游商户及货物来源信息,却适用本应由上游商户适用的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这不仅背离了该政策出台的初衷,还扰乱了全国统一的外贸市场秩序,更破坏了法治公平的出口退税环境。
——以上摘自:2026年5月20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探究】
第三方组货模式,如何防范上述风险?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的相关规定,关键在于:
一、限于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二、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
三、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五、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