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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某买了陆某的房子。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钱某现场踏勘时,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加梯工程已近尾声。陆某声称,其已付清全部分摊费用,并反复有意强调电梯加装好之后即可安心使用,非常方便。
买房一年多后,小区居民自治组织启用电梯卡。然而,钱某没想到,自己去申领电梯卡却遭到拒绝。经多方了解,钱某得知,陆某此前曾主动联系居委会、物业和电梯安装单位,仍旧以业主身份明确表示不需要电梯卡,并且提出希望退还之前已付的加装电梯分摊费用。
由于陆某的恶意阻碍,钱某始终无法获取应得的电梯卡,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于是便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请求确认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的加装电梯之相关权利归属原告,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电梯卡申领手续。”钱某很气愤,提出了相关诉求。
原业主出的电梯加装费用,房屋出售后,加装电梯的权益到底该归谁呢?
民法典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电梯虽可作为独立之物,但附着于建筑物之上的加装电梯与房屋住宅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无法分离,两者形成了民法学原理上的附合,电梯为楼栋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加装电梯权益随房屋所有权转让而转移。
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提出,钱某应将自己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全额返还。这样的主张合理吗?
“本案中,关于加装电梯的对价支付,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当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合同项下其他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予以确定。”承办法官介绍,陆某于房屋出售前表示其已足额支出加装电梯的分摊资金,原告购房前于现场踏勘之时电梯围栏业已建好,使购房者有理由相信房屋已具备电梯配套的便利,进而愿意为房屋支付更高的对价。从日常生活经验与交易习惯来看,若卖方未明确告知电梯需另行付费或有其他对价待付,购房者认为房屋买卖价款已包含加装电梯之对价则具有合理的信赖基础。
此外,陆某向原告主张另行支付加梯费用之时,距房屋交易完成已近两年,与大额交易中行使价款请求权的一般合理期间明显不符。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实际已包含加装电梯的权益对价更具高度盖然性,判决确认钱某对加装电梯享有共有权利。
徐汇区人民法院明确,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良性引导之效,为钱某使用电梯提供必要协助,不应以新老业主间存有纠纷为由拒绝原告申领电梯卡的相关请求。钱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新产权人,无需以原业主之配合为前提获得使用加装电梯之便。
——来源:2026年5月21日,人民日报,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