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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稽查欠税执行跟踪管理中发现,欠税企业Y公司大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却一直处于微亏损状态。抓住这一疑点顺藤摸瓜,检查人员揭开了一场以司法裁判等作掩护虚列资产损失的骗局。稽查局依法将有关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228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成功清缴前期欠税603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企业不断减持股票,却不清缴欠税
2023年,稽查局对辖区内的稽查欠税积案逐户进行跟踪管理,在梳理一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的情况时发现一组反常数据:2017年,Y公司因减持B上市公司股票定价偏低而被原所属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追征税款,至今仍欠税603万元。此后,Y公司仍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2400万股,并在后续几年持续减持。按常理,大量减持股票应产生不少收益,但Y公司未清缴欠税,一直申报微亏损。
执行人员调取上市公司公告等第三方数据,结合征管资料深入分析,进一步将着眼点放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为什么在大量减持股票后不清缴欠税,是不是故意拖欠?二是企业为什么不断减持股票却持续微亏?Y公司系高管持股平台,2014年—2020年持续减持B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成本极低,估算减持收益达1.2亿元,但其中大部分年份企业仍处于微亏损状态,且企业减持股票年份恰好与其亏损年份同步。这是不是人为设计?三是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看,Y公司每年的主要亏损均为坏账和股权投资损失,金额巨大,与“减持股票收益”同步发生。考虑到近年来资产损失监管经历了从审批制到备案制再到备查制的转变,Y公司是否存在申报资产损失资料不实问题?
执行人员约谈Y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古某,得到的解释是“股市行情不好,股票被强制平仓,资产损失惨重,真没钱清缴欠税”。经集体审议,稽查局决定对Y公司再次立案检查。
穿透合法形式,筛出企业证据链中的“巧合”
检查组核查Y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强制平仓及资产损失资料,确定有关股票确系质押平仓,资产损失1.2亿元,主要为债权、股权损失。其中,2017年—2018年对李某、叶某的债权损失达8300万元,附有S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债权诉讼裁判文书及执行资料;应收3个苏州个体工商户(投资人谢某)1700万元,对方已注销;股权投资损失2000万元,系2018年对S省农业公司的投资款,对方已注销,形式上符合有关资产损失要求。
虽然债权及股权投资合同、付款凭证均齐全,还附有法院判决执行资料和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但检查团队没有排除怀疑,继续对有关资料进行交叉审核,突然发现债务人李某、叶某、S省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某某与Y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某的身份证开头前6位相同。为何这些资产损失集中发生在S省某市?有关人员之间是什么关系?检查组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3家苏州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谢某是Y公司的前员工。
检查人员再次约谈古某。古某辩称其投资项目多在老家S省,业务真实,并反问:“法院判决你们还不认?”对于前员工成立个体工商户,古某解释说:“这主要用于公司商务活动,资金已亏完。”但当检查人员提出联系债务人核实时,古某称“早已联系不上”。
追踪关联账户交易,取得资金回流证据
有关交易虽然形式合法,但因未经有关债务人和被投资对象核实,仍不能消除疑点。检查组决定围绕资金流水开展核查。
检查组一方面线上调取有关交易数据、筛查并锁定可疑交易,另一方面到有关金融机构调取涉案账户的资金流水记录。经过对多个债务人和被投资对象在12年间近百个关联账号的上万笔资金流水层层追踪,结合Y公司电子账册中的应收应付、股权投资等核心科目深挖,检查组实现重大突破:在Y公司1亿元的债权损失中,对S省债务人李某、叶某及谢某所设本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投资,均呈现相同模式,即Y公司付款后,资金通过多层流转,最终回流到古某、罗某的个人账户上。在Y公司2000万元的股权损失中,对S省农业公司的股权投资款,同样通过多层交易回流至袁某的账户。
资金回流证据锁定了,但罗某、袁某是谁?回流资金的性质是什么?检查人员第三次约谈古某。古某看到资金流向证据后有些惊慌,但称有关资金是借款,并不认识罗某、袁某。
释法明理,当事人承认虚列资产损失事实
在公安经侦部门协助下,检查组发现袁某系古某的配偶、罗某系古某的岳母、S省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某某系古某的女儿。至此,一个复杂的资金回流网络完整呈现,Y公司所谓的资产损失,经过层层遮掩,最终都回流到古某及其亲属的账户里。
检查组随后依次约谈袁某、罗某、古某某,证实这些均由古某安排、资金也由古某控制。
第四次约谈古某,古某仍辩称有关资金为借款。检查人员对其展开“说理式执法”,使其知晓:根据规定,有关“借款”要归还,逾期不还视同分配个人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资产;法院虽判决债权成立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并未注意到相关资金其实已回流给债权人。稽查部门掌握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Y公司并无实际资产损失,且已形成构成偷税的完整证据链,如不及时整改,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最终,古某承认了通过司法裁判确认债权损失、通过注销关联经营主体确认股权损失,进而虚列资产损失,将相关资金回流的违法事实,并将流出资金归还公司。
前不久,稽查局依法将Y公司的有关行为定性为偷税,按规定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并成功追缴其前期欠税;同时因Y公司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2026年6月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思考】
一、税务机关查证的客观事实,与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有不同,税务机关该如何妥处,并防范执法风险?
二、该案是否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三、该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四、上述是否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竞合,最终该如何定罪量刑?
五、该案对恶意逃避税,有哪些重要警示?是否有非法涉税中介参与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