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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与警方协作,破获一起跨区域、团伙式虚开发票违法案件。警税联合专案组经调查确认,汪某、马某、刘某等人结成违法团伙,以6户空壳服务企业为载体,接受上游网络平台广告流量充值代理企业虚开发票123份,涉及金额7500万元。随后虚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向下游6户保险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76份,涉及金额 1.28亿元,以此非法牟利。目前,汪某、马某等涉案人员均已落网,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6户服务公司经营行为异常
2025年4月,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上级下发的虚开发票违法案件线索。线索称湖北省十堰市W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发票信息和涉税行为异常,存在虚开发票违法嫌疑,要求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予以核查。
收到线索后,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组织检查人员依托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征管系统、税务大数据云平台等,对6户企业税务登记信息,以及2021年—2024年的涉税数据进行初步核查分析。
W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6户疑点企业名称均有“商务服务”字样,主要从事企业商务服务、信息推广服务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等人员信息后发现,6户疑点企业不仅注册成立时间接近、注册地址高度重合,而且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等存在交叉任职情况。
此外,他们查看企业申报信息和经营数据时发现,6户企业经营人员个税申报和社保缴纳数据长期为零;企业经营数据中没有固定资产信息,也没有房租、水电等必要经营支出,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中也没有必要的差旅费用等支出。6户企业成立后至检查人员核查时,申报缴纳的税费数额也非常少。
检查人员梳理分析企业发票数据信息发现,6户疑点企业的进项和销项也显现出开票和受票企业集中、短期内大额开票等可疑情况:上游进项发票集中来自武汉X网络科技公司等7户企业,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下游开具的均是品目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企业均为江苏S保险公司等6户保险企业。同时,6户企业每次开票时,不仅全部顶额开具,而且每次开票数额都至少有300多万元。
案头分析的迹象显示,6户疑点企业具有空壳企业虚开发票违法特征。
为了进一步验证判断,检查人员决定实地查看6户企业经营情况。根据税务登记信息,他们到达企业注册地址后,发现W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经营地址位于城乡接合部一家垂钓渔场内的一幢两层小楼内。
检查人员于是对该垂钓渔场的管理人李某进行了询问。李某将事情经过和盘托出:李某通过朋友姬某认识了汪某,汪某自称做生意需要,请李某帮忙成立几家企业,并承诺给李某一定报酬。李某见有利可图,于是用自己和亲属的身份,注册成立了6户商务服务企业。随后,按照约定,李某每月从汪某处收取房租、工资等报酬。
李某称,6户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均由汪某负责,具体情况他并不知晓。平常他除汪某外从未见过6户企业的人员,几间房屋也经常处于空闲状态。目前,汪某已很长时间未露面,拖欠了不少房租等款项,他已无法联系上汪某。
综合实地调查和前期核查分析情况,检查人员认为,W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具有空壳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违法重大嫌疑,于是决定立即立案调查。
反常资金轨迹露出“狐狸尾巴”
专案组确定了“依托票流、核查资金、追溯业务、全链打击”的检查思路。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6户涉案企业对公账户资金流水数据,结合上下游票流信息,对涉案企业的大量资金流、票流进行仔细比对分析,但从中并未发现资金回流等异常状况。
于是,专案组决定进一步拓宽调查视角,将资金核查范围由涉案企业对公账户,扩展至6户企业实际控制人、上下游开票企业负责人账户。检查人员调取汪某6个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信息,对与汪某有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逐一进行追踪分析。在对数万条繁杂的资金往来数据分析核查后,他们终于发现了几笔路径异常的资金:一个名为薛某的银行账户,曾在检查期内向汪某账户汇入过数笔资金,而这个账户的持有人薛某正是上游开票企业武汉X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汪某账户汇转的这几笔款项的数额,与武汉X网络科技公司此前数次向6户涉案企业开具的部分发票金额完全相符——薛某向汪某个人账户汇款的资金流呈现出明显的资金回流形迹特征!
资金流核查取得突破后,鉴于案情重大,为进一步加快案件查办速度,尽快摸清和斩断虚开违法链条,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向警方通报了案情,警税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查办案件。
结合已有线索证据,联合专案组决定首先对武汉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薛某进行询问。面对警税双方出示的证据,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薛某道出了实情。薛某称,武汉X网络科技公司为知名网络平台的广告投流充值业务一级代理商,为了完成平台的业绩任务,不断增加业务量,保住平台充值代理一级资质,武汉X网络科技公司将自然人、个体户等具有广告投流充值需求的“散户”作为目标客户,并为他们提供了较高的折扣额度。
但这些“散户”业务开展时,由于业务零散,为了达到网络平台固定时间内的销售额要求,武汉X网络科技公司需要先垫资,这让薛某十分头疼。在此过程中,经中间人刘某介绍,薛某认识了汪某,汪某表示可以用其实际控制的W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作为经营单位,帮薛某垫资开展“散户”广告投流业务。作为回报,薛某经营的武汉X网络科技公司将自然人、个体户等实际广告投流客户不要的富余发票,开具给汪某控制的W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
按照双方约定,后续薛某收到自然人、个体户支付的广告投流资金后,会通过刘某账户,将垫资返还到汪某个人账户。在此过程中,有几次在返还垫资时,薛某觉得麻烦,就没有经过刘某账户中转,直接将垫资款汇转到汪某账户,没想到被办案人员发现了玄机。
外调取证摸清虚开链条
获取涉案6户企业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的证据后,联合专案组利用技侦技术,锁定了汪某行踪。随后,公安经侦人员在南昌市某居民小区将汪某抓获。面对相关证据,汪某自知无法抵赖,如实交代了接受上游7户企业虚开发票,以及对下游6户保险公司虚开发票的过程。
汪某称,他从在保险行业工作的马某处了解到,S保险公司等企业为提高保险销售业绩,每年会向公司以外的保险代理人员、投保人支付大量佣金和返利,但这样做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佣金对应超出部分无法税前列支。
马某向汪某表示,为了解决佣金支出超限问题,使这些支出能够税前列支,S保险公司等企业想寻找一些能提供发票的企业合作。
两人一拍即合。汪某随即向马某表示,他可以通过一些企业开具服务费发票的方式,满足S保险公司等企业的发票需求。
在马某和中间人蒲某牵线下,汪某与下游6户保险公司建立“业务联系”,签订了虚假信息技术服务协议。汪某、马某、蒲某等人,先依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佣金发放明细向保险代理人员垫付佣金。不久后,6户保险公司按照虚假协议,将开票费和前期垫付的佣金支付给6户涉案企业,6户企业向下游保险公司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此虚构服务业务。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专案组根据汪某供述的线索,立即赴S保险公司等6户受票企业外调。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6户涉案企业无实质经营服务能力和汪某言证等各项证据,下游S保险公司等6户受票企业相关人员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均承认与汪某合作,虚构业务、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在案件深入调查的过程中,迫于压力,马某和蒲某先后投案自首。不久后,为汪某牵线上游平台广告投流代理企业的刘某,也到专案组投案自首。马某、蒲某和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在团伙虚开链条中的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业务方法和利益分配方式等。
至此,案件违法事实全部浮出水面。
经查,汪某、马某、蒲某等人组成虚开发票违法团伙,以W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6户空壳企业为工具,2021年—2024年期间,累计接受上游7家网络平台广告投流代理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随后虚构信息服务业务,向下游6户保险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76份,以此非法牟利。
目前,涉案人员汪某、马某已被公安机关羁押,蒲某、刘某取保候审。案件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已陆续向涉案下游保险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来源:2026年6月2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下游保险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