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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总局曝光:个人独资企业背后的偷税猫腻 ——揭秘自然人党迎凤偷税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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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线索,依法查处自然人党迎凤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党迎凤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人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74.02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党迎凤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02.4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开票申报内容不符 经营数据显露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收到上级部门推送线索,显示党迎凤投资的重庆久峦广告营业部(以下简称“久峦广告”)存在纳税申报异常,涉嫌通过将部分应税收入违规填报为国债利息收入,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核查发现,2022年,久峦广告自行申报收入250万元,其中238.5万元填报为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税收大数据平台信息显示,其当年对外开具发票金额合计250万元,与申报收入金额一致,不存在未开票收入。同时,所有发票开具品目均为“设计费”,无国债利息相关业务。

申报收入类型与实际经营业务、开票信息明显不符,存在重大虚假纳税申报嫌疑。久峦广告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所得归实际控制人党迎凤所有,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自然人党迎凤进行立案检查。


虚假填报免税收入 编造成本掩盖应税

为查清事实,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久峦广告的财务人员,其解释,这笔238.5万元款项实际为成本费用,并非国债利息收入,只是在申报时填写出现错误。

为核实“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久峦广告的财务明细账簿。经查,2022年,其账面记载的成本费用为295.52元,并无238.5万元相关成本费用的入账记录。

检查人员依法要求提供成本费用对应的合同、发票等佐证资料时,久峦广告均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资料。其财务人员最终承认,此前声称的238.5万元成本费用,是按照一定比例自行推算得出,并无真实支出及相关凭证

经核查确认,久峦广告申报的238.5万元,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未实际发生对应成本费用支出,属于虚构扣除项目,并不能按照久峦广告所说的“成本费用”进行扣除,其行为已构成虚假纳税申报。


未按规定汇总申报 瞒报收入少缴税款

党迎凤名下共有三家个人独资企业,在查实久峦广告存在虚假申报问题后,检查人员对其另外两家企业同步开展全面核查。

经查,检查人员发现,其名下另一家企业舟山创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同样存在虚假填报成本费用的嫌疑。2022年至2023年,该服务部分别申报成本费用225万元、158.32万元,均没有对应的发票、人工支出凭证、服务协议等合法有效扣除凭证。

个人名下企业集中出现偷税嫌疑,检查人员同步延伸核查党迎凤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经查,2021年至2023年,党迎凤通过名下三家个人独资企业累计取得经营所得收入909.31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党迎凤通过其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但未按规定汇总申报经营所得收入,造成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274.02万元。


虚假申报瞒收入 偷税难逃严查处


面对检查人员的详细核查和证据要求,党迎凤无法提供任何佐证材料,如实承认其通过虚列成本、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同时企图隐瞒个人经营收入,以此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党迎凤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02.4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2025年10月,党迎凤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年5月,该案经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党迎凤的诉讼请求。2026年5月18日,党迎凤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2026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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