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5年12月22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2024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2024年10月18日)——国知发保字〔2024〕34号】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
第六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七章 商标管理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
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典型案例:广州茶里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诉侵权商标标识是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还是作为商品商标使用,承载该标识的物质载体为服务工具还是商品包装、容器,是判断的重要依据。载体属于服务工具的,应当认定相应商标标识是在服务上使用;载体系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则应当认定相应商标标识是在商品上使用。】
第三条
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商标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
第五条
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
第六条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共同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九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商标管理和执法,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商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完整、准确、及时发布商标信息,提高商标信息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十四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一)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九)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典型案例:短语类商标显著性判断行政案——潘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第十八条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第十九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二十一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指导案例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同时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的商标”。】
【三、“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是当事人系列纠纷中的核心争议。本案判决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第二十三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典型案例: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向消费者提供带有地理标志的包装盒,但无法证明产品符合该地理标志的产地和品质要求,属于未经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案例:“新华”商标纠纷案——“新华”二字按字面解释有崭新中华或新兴中华之意,同我国特定的革命历史背景相联系,多为新中国各级人民政府所创办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山东新华制药厂前身系建国前山东解放区八路军所创办的企业,使用新华作为企业名称和所生产药品的商标具有合理性。山东新华制药厂在1978年至1999年期间,曾经获得多种全国性荣誉,并在部分药品制药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在河南新华公司申请企业注册时,山东新华制药厂已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也不得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问题3:在认定注册商标是否损害权利人在先域名权益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2.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3.使用是姓名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并非姓名权人主张保护其姓名权的法定前提条件。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 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4. 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370号行政判决书〕
45. 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石一龙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768号行政判决书〕】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九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二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前款规定的事宜可以申请撤回。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在商标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审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
第四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六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
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监督能力。
第四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的,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六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五十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二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的决定、裁定生效。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许可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七章 商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三)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第五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商标,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六条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注册商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第六十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二)集体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证明商标;
(三)违反本法、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在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或者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在商标民事案件、商标行政案件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商标驰名情况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确认。确认商标驰名情况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特别是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入库参考案例:南某有限公司诉淮安市华某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委托人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签名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各级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引导会员依法依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会员和实行惩戒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二)以欺诈、诱骗或者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仍接受其委托;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
(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自行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三)其他严重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
第六十九条
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境内委托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七十条
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案例:正品宠物药拆零分装销售 法院:不属于合理使用商标 消费者无法获知完整商品信息 构成侵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案例:装修公司采用假冒建材 法院:具有经营性目的 非单纯采购、终端消费 符合销售行为特征——装修公司作为项目承建方,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侵权商品并实际用于有偿装饰装修工程,其使用侵权商品具有经营性目的,不属于单纯的采购、终端消费;其将购买的侵权商品用于施工并随整体工程成果一并交付开发商,其取得的价款中亦包含有侵权商品的对价,符合销售行为的特飞征。因此,装修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七十三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种类、性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地理来源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注册商标中含有的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问题2: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第七十四条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处理。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五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提供专业支持、认定意见以及对侵权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等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七十六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七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典型案例:稳健股份公司诉苏州稳健公司、某包装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稳健公司、某包装公司高度关联,滑某为两公司绝对控股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在滑某策划与控制下,两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第七十八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八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八十一条
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而未作出;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履行商标管理、执法职责;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分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典型案例:涉“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问题。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再审判决有效保护了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
[5.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
6. 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财源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
7.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申宏波、徐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758号民事判决书〕
8.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
9.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
10.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
11.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黄宇高、龚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
12. 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与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
13.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宁波嘉琪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14. 广州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1635号民事判决书〕
15. 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老码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
16. 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富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藏知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
17.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姜志刚、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
18.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西宁城北兴敏蔬菜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知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
[二、“HONDAKIT”定牌加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期以来,出口被誉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而涉外定牌加工则是重要的出口贸易模式。涉外定牌加工贸易中商标侵权问题备受国内外关注,各地法院涉及此问题的案件较多,判决的结果及理由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商标使用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通常包括许多环节,如物理贴附、市场流通等等,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应当依据商标法作出整体一致的解释,不应该割裂一个行为而只看某个环节,要防止以单一环节遮蔽行为过程,要克服以单一侧面代替行为整体。在法律适用上,要维护商标法律制度的统一性,遵循商标法上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不能把涉外定牌加工这种贸易方式简单地固化为不侵犯商标权的除外情形。同时,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所获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合法权利,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本案判决正确反映了“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导向,有利于营造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三、“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中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增强司法的道德底蕴,提高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传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正能量。商标法禁止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避免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进入市场环境、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中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要职责。本案终审判决的作出,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均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主流文化意识传承和价值观引导的职责作用。此外,二审判决还进一步拓展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过程中,应当考量的判断主体、时间节点、判断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等。本案裁判对于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五、“MOTR”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案系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重复侵权、持续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加大侵权惩处力度的坚定信心。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不信守承诺、无视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侵权恶意极其严重。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严惩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全额支持。该案判决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法制日报》更在头版显著位置以“贸易战背景下体现中国‘大国担当’”为标题载文称,此案的判决体现了中国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决心,也体现了中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国自信。]
[八、“奥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案是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遏制恶意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二审裁判以鼓励诚实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根据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并对双方长达十余年的使用争议作出了明确的市场划分,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有力规范了商标使用行为。此外,此案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化民事诉讼在民行交叉纠纷解决中的引导作用这一司法政策导向,充分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作出公正裁判,对引导后续商标权行政纠纷的正确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
[ 十、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本案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就同一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出统一的司法判定,妥善处理了基于相同事实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的鲜活运用,凸显了审理机制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的成果。同时,本案二审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的地位作用,立功的构成以及数罪并罚适用缓刑时应综合考量的因素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民事判决书〕—— 7.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与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永泽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亚东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树亮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 8.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吉市马路边边麻辣烫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9.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 10.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大众油业有限公司、上海彬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 11.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 12.江西省国窖赣酒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 13.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俊伟、王水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 14.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 15.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鲜仙乐凉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 16.长春市朝阳区王记酱骨头炖菜馆与海南东北王记酱骨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 17.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红伊人食品有限公司、南岸区雅福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 18.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鱼池口佳嘉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
[47.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40号行政判决书〕]
[ 一、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国际注册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履行了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在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此外,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本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当前社会上部分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规模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商标,有目标有预谋利用司法程序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又分别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在每个案件中均以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作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其众多门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鲜明地表达了恶意取得并利用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具有典型意义。]
[(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
15.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至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
16.动视出版公司与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
17.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
18.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与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福建世象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
19.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庄河市乐保德厨电销售中心、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
20.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
21.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赣7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
22.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张国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
23.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心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书〕
24.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纳雍民正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
25.陈世龙与穆思琼、陈胜云、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藏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4.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96号行政判决书〕
45.帝斯曼公司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76号行政判决书〕
46.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行政判决书〕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345号行政判决书〕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673号行政判决书〕
49.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1590号行政判决书〕]
[ 四、北京某源公司与某某汇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系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产权意见》明确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形式,不断倡导采用裁量性赔偿、合理开支单独计算等方式提高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侵权事实基础上,综合考虑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生产销售范围以及对相关公众造成实际混淆的后果等因素,依据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了较高的赔偿额,不仅使权利人受损利益得到有效救济,也让侵权人不因侵权行为而获利,彰显了人民法院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本案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采用裁量性赔偿方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引价值。]
[ 3.“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品种名称之间的关系、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等问题。本案所涉“稻花香2号”是我国大米主要产区黑龙江五常地区的优良稻米品种,案件审理广受业界关注,处理结果更直接关系到“稻花香2号”这一稻米品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商标法中一些重要法律问题的阐释,如法定通用名称与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品种名称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较好地平衡了注册商标权人与品种名称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充分保护商标权的前提下,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5.“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是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利益平衡等复杂问题。本案确立了对“新华字典”这类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考虑相关公众对“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新华字典”的使用持续时间、销售数量、宣传范围及受保护记录等多方面因素,认定原告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知识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判决明确指出,商标法对商标独占使用权利的保护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给予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并不是给予其出版字典类辞书的专有权,不会造成辞书行业的垄断。通过给予商标保护的方式,促使商标权利人更好地承担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和传播知识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出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7.“路虎”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除体现了在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中应秉持的“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等基本原则外,其特殊之处在于,除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外,奋力公司还实施了大量涉知名企业与知名人物的商标抢注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本案裁判在关于赔偿数额确定一节中,全面、详尽论述了确定120万元赔偿数额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彰显了制止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本案在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与示范效果。]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10.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11.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12.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书〕
13.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
1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小林、尹丰荣、南阳市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
15.刘悦与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安之酸营养美发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御奇日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韦氏•黛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
16.上海瑷馨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贸易泰丰有限公司及青岛正颐堂贸易有限公司、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
17.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与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书〕
18.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
19.汕头市德生食品厂与济南槐荫金福广调味干果商行、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
20.田任月与张家界市永定区胖嫂打鼓皮餐馆、胡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8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
21.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石河子市联邦阿迪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8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
22.法国轩尼诗公司与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7407号民事判决书〕
23.曾红云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民事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4.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32号行政裁定书〕
45.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
46.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与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174号行政裁定书〕
47.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与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2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其他行政案件
48.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291号行政判决书〕]
[五、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发展。本案中,在法院已经判决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及停止使用有关字号等的情况下,侵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某某、余某某仍然通过设立若干新公司继续对该商标实施侵权行为,法院认定屠某某、余某某恶意设立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判令屠某某、余某某与其设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人加大惩治力度,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12.张绍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40号民事裁定书〕
13.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及杨艳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16号民事判决书〕
14.沈阳广播电视台与沈阳吉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
15.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16.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
17.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
18.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与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
19.参考消息报社与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
20.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5570号民事判决书〕
21.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3137号民事判决书〕
22.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联合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
23.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与成都路虎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诚荣贸易有限公司、吴晓春、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
24.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高丽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
25.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与上海松江环福橡胶制品厂、重庆环德信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元阀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151号民事判决书〕
26.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536号民事裁定书〕
27.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
45.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62号行政裁定书〕
46.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与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4号行政裁定书〕
47.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9号行政裁定书〕
48.沈靓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上诉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刑终194号刑事裁定书〕
49.邓丰成、程先荣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书〕]
[1.“乔丹”系列商标行政案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5、20、25、26、27、28、29、30、31、32号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均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商标法中关于在先姓名权保护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2.侵害“庆丰”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涉及商标权的行使与其他权利,比如姓名权的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本案中的情形,在注册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庆丰公司的使用方式一方面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与庆丰包子铺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另一方面其所创造的商誉也只能附着在“庆丰”品牌上,实则替他人做嫁衣裳,也不利于其企业自身的发展。反之,其变更企业名称后,可以通过诚信经营及广告宣传,提高企业的商誉和知名度,打造出自己的品牌,获得双赢格局。]
[ 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44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涉及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的关系问题。由于被诉侵权的非诚勿扰节目的知名度和广受欢迎,本案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再审判决对于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如何看待电视节目与内容题材之间的关系、如何判断电视节目的服务类别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判决认为不能简单、孤立地将电视节目的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合理认定。判决同时立足于商标法的宗旨,以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作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再审判决认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程度相适应的“比例协调”司法政策。]
[ 5.“拉菲”与“拉菲庄园”商标行政案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本案涉及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及是否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拉菲酒庄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在“拉菲”与“LAFITE”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外,对于已经注册使用一段时间的商标,该商标是否已经通过使用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并非由使用时间长久单一因素来决定,而是在客观上有无通过其使用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相关商标区分开来,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并不存在这一情形。再审判决对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稳定的对应关系的认定、相关公众群体等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明确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的裁判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4.“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5.“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
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6.“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10.假冒调味品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张盛、邹丽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渭宝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
7.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8.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9.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发春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书〕
10.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号民事判决书〕
11.韩晶与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12.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13.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14.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
15.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16.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
17.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18.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19.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20.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2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22.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23.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张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
24.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6.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
47.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
48.熊克生与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案例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宏彬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本案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请求权基础为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涉及的在先权利为在先商号权。本案判决从原告商号的形成时间(“开滦”字号形成于1912年)、原告商号的知名度(开滦集团公司系世界500强企业,其字号享誉中外)、原告经营范围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比较、混淆可能性、诉争商标注册人对原告商号的知晓情况和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对“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要件进行了逐条分析论述,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开滦集团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应予无效。本案判决体现了维护知名品牌权益,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维护市场诚信竞争的司法导向。]
[案例4 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本案明确了在判定商标近似时应考虑同一主体的基础商标与诉争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的延伸关系,并探讨了认定延伸关系的考虑因素。审理法院综合考虑了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的知名程度、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近似及商品类似情况、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差异性等因素,最终认定基础商标的商誉可以延伸至诉争商标,因而相关公众可以将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本案判决对于合理维护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5 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本案涉及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审理法院深入分析了新商标法有关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对在先商标性使用、标识知名度、使用者主观态度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说理充分。本案判决依法维护了北京音乐厅近十二年来持续使用的“打开音乐之门”这一品牌,合理平衡了商标在先使用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案例8 勃贝雷有限公司诉陈凯、鲁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案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本案判决明确了知道他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已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并应侦查部门要求协助调查这一事实对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审理法院认为,上述事实对权利人来说具有双重意义:一是产生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后果,因权利人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二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为权利人有理由信赖刑事侦查可使其民事权利得到保护,且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依赖于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这一认定合理界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为权利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好保障。]
[案例9 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本案涉及商标正当使用以及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审理法院从被告使用商标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及混淆可能性等角度,认为被诉行为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在被诉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上,强调了对广告宣传语应整体解读,并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已有的认知经验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例12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文大香、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近年来,服装市场、酒店等出租商铺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屡有发生。商标权利人通常将商铺经营者与商铺出租方、管理方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商铺出租方、管理方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审理法院在判断商铺出租方对商铺经营者侵权是否明知或应知时,考虑了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商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出租方与商铺经营者的具体关系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了商铺出租方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探索了商铺出租方、管理方构成帮助侵权的条件,对于保护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20. 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再审申请人歌力思公司、王碎永及一审被告杭州银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相关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1.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再审申请人茂志公司与被申请人梦工场公司、派拉蒙公司、中影公司、华影天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0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22.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回收利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再审申请人喜盈门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威英博公司、一审被告蓝堡公司、抚州喜盈门公司、北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1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回收利用行为亦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使用回收容器的行为未合理避让他人的商标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并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3. 作为商品包装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在再审申请人雀巢公司与被申请人味事达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4)知行字第2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以商品包装形式体现的三维标志,设计上的独特性不当然地等同于商标的显著性,而仍应当以其能否区分商品来源作为固有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同业经营者的使用情况对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认定具有影响,当现有证据不足以克服相关公众对三维标志仅为商品包装这一认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三维标志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24.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或者被代理人商标的适用条件——在再审申请人雷博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家园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4)行提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系针对代理或者代表关系这种特殊法律关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立的对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并不一概要求该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只要特定商标应归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即应善尽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擅自以自己名义进行注册。
25.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再审申请人高文新与被申请人戴比尔斯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4)知行字第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确定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近似性,需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英文商标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含义上的关联性或者对应性、引证商标自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26.复杂历史因素下对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适用——在再审申请人苏州稻香村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4)知行字第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常情况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但本案具有复杂的历史因素,当一方当事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在先字号及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时,判断其应否被核准注册,除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外,亦应对历史、现实以及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尽可能地划清有关商业标识之间界限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判。
27.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在先权利“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在再审申请人采埃孚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汇昌机电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4)行提字第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虽然利害关系人多以被许可使用人、合法继承人的形式体现,但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亦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28.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在先权利”的界定——在再审申请人帕克无形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帕克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戴均欢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4)行提字第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亦可以作为企业名称权的一种特殊情况对待,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受到保护。
29.包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在再审申请人上海避风塘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磐石意舟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3)行提字第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中虽然包含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但其他具有显著性的图案或者文字具有突出的识别效果,仍可认定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
[3.“宝庆”商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此类双方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合作纠纷,特别是合作已久、品牌声誉及市场获得巨大增长、裁判结果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案件,法院并没有采取简单的裁判方式,而是充分运用司法智慧,以利益平衡为指引,探索了一种更加理性的纠纷解决思路,即在判决不予解除合同、要求双方继续合作的同时,通过判决进一步划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边界:一方面,确保特许人对特许经营资源特别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绝对控制,明确被特许人应当依约诚信经营,不能突破被特许人的权利范围,试图攫取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利益;另一方面,则要求对于被特许人依约诚信经营的,特许人亦应当按合同约定继续允许并正常审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不得不当损害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中确立的上述裁判规则,双方之间系列商标侵权纠纷亦得到妥善处理。案件裁判结果对“宝庆”品牌未产生重大市场波动,也没有造成双方市场利益的重大失衡。双方对终审判决都没有申请再审。]
[7.“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103号行政判决书〕——因历史原因,不同的企业长期使用相近似的商标,在已客观形成市场格局的情况下,如其中一方另行申请构成要素相近似的商标,在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商标近似判断时,除考虑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以外,还应根据商标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以混淆误认可能性为标准综合判定,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
[8.“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磐石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如何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的问题。本案中,撤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但由于撤销申请人的字号作为文字符号同时还具有为公众所普遍认知的其他涵义,故撤销申请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其他涵义上使用这一文字符号。并且,本案争议商标中还加入了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的其他符号,进一步避免了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本案对于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防止标识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符号圈地”侵占公有领域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