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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成员企业成本归集范围不准确
当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存在成本分摊情形,或与中国境内多个成员企业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时,必须明确界定各自的成本归集范围,确保同一成本不会同时出现在全球和境内成本“分摊池”中。
例如,Z集团拥有一个全球性研发平台,在全球各研发中心招募工程师以提供区域性研发职能,具体包括生产专利技术、工艺诀窍、设计、制图以及技术服务和指导。中国境内子公司A公司从事材料、产品研发,制造和销售。作为中国境内成本分摊协议的牵头方,A公司代表亚太地区签署了全球成本分摊协议,并与中国境内的运营子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公司共同签订中国境内成本分摊协议。在需要签订多个成本分摊协议的情况下,建议A公司逐一明确分摊方法、分摊依据、各自成本分摊范围,并提供相应的收入预测数据,避免因归集范围不准确引发税务风险。
风险点2:分摊成本与预期收益不匹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实践中,有的企业高估预期收益以支持较高的成本分摊比例,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企业却未及时进行补偿调整;有的企业设置不合理的分摊比例,导致某一参与方长期承担超额成本却未能获得相应收益。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因成本分摊与预期收益不匹配而引发税务风险。
风险点3:成本分摊与特许权使用费重复
当企业同时存在成本分摊协议、关联服务支付和特许权使用费时,可能会存在同一成本被多次归集的风险。若某项无形资产是多家关联企业共同开发且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则各参与方已通过分摊成本获得了受益权,不应再向其他参与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境内M公司前期参与集团技术研发,与其他参与方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并约定共同拥有技术的经济所有权。但在后续技术使用中,M公司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可能存在较高税务风险。
——来源:2026年7月3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原文:《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应与预期收益相匹配》